By Jiang Junlu and Wang Zhaogang King & Wood Mallesons’ Commercial & Regulatory Group

Cjiang_junluhina once again enters NPC and CPPCC sessions (Two Sessions) time in March.

During “Two Sessions” last year, Jiang Weidong and other 29 deputies, with Liu Li and other 30 deputies proposed two bills suggesting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作者:姜俊禄 王召刚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jiang_junlu到了一年的两会期间。

去年两会期间,姜卫东等30位代表、刘丽等31位代表就曾提出两件议案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对于这两个议案,人社部表示会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1]

2015年4月24日,2016年2月19日,2016年3月7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分别在“清华中国经济高层论坛”、“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以及两会记者会上三次发声,均提出《劳动合同法》应当修订。楼部长认为《劳动合同法》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不利于生产率的提高,对企业和劳动者的保护程度是不平衡的。楼部长的三次评论引发了热议。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By Lucy Lu and Ding Wu King & Wood Mallesons’ Commercial & Regulatory Group

T陆慧文he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mployment of Foreigners in China, promulgated by former Labor Ministry, Public Security Ministry and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is an old provision since 1996 without any revision. Recently with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the

作者:陆慧文 丁戊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陆慧文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已是96年的陈规,施行多年未进行修改。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才市场的国际化,各式各样的外国人劳动争议新型案件也层出不穷。无论是以就业证为核心考量因素的合法就业判断,还是近来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对于外国人的适用与否、以及由此引申出的企业与外籍员工自由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司法认定,再到外籍员工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都是值得从实践操作中进行总结提炼的典型问题。

本文选取了2015年上海市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号案件作为切入,综合上海市的实务操作和相关案例的调查总结,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徐晓丹  齐一多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xu_xiaodan一个发生在广东省的案例中,2012年7月1日,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在广东,合同首部写明“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2号B栋二层”。2013年5月13日,公司贴出通知,告知员工公司决定将公司地址变更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路2号三楼”,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到新地址上班。2013年9月25日,公司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正式对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了变更。由于公司新址距离员工的住处过远,给员工上班带来极大不便。员工认为,公司迁移地址属于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取得员工同意。如果未经员工一方同意,则构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公司在本市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员工的工作地址发生变更究竟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张帆  刘长虹 李文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终结执行在内的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可能存在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了保障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此基础上,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15年5月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 刘郁武  张一男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liuyuwu请财产保全是诉讼仲裁当事人保护自身权利、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以确保生效判决和裁决得以执行的有效措施。财产保全将导致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等,因此,其有可能导致被保全财产发生价值贬损,或被保全人丧失最佳交易机会,从而给被保全人带来损失。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文将通过公开检索到的案例,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标准、常见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类型以及如何避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进行分析。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梁燕玲 杨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liang_linda用APP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企业(“新型企业”)的飞速发展证明了其背后庞大的市场需求,2016年1月11日,滴滴出行公布其2015年全平台(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等)订单总量为14.3亿。我们不得不承认,像滴滴这类新型企业的创新理念改变了传统的市场格局,以O2O(Online to Offline)模式为核心、移动互联网为载体的时代已经来临。但与此同时,用工管理问题几乎成为了每个新型企业的软肋,由于新型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灵活度高,且多数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加班费等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平台中出现的劳资纠纷往往随着企业的扩大逐渐增多。对于新型企业与其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我们应按传统思路去进行劳动关系认定,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此进行创新呢?本文结合新型企业的特点、国家政策以及中外案例等多个方面,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