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
在达能亚洲诉金朝有限公司案中,原告为三家新加坡公司,设立这三家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其进而持有多家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份,这些中外合资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签订中外合资合同而设立(“合资公司”)。第四位原告是上述三家公司的母公司,其与合资公司的总经理签订立了“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该总经理同时担任各家合资公司及其中方股东的董事长及法人代表。服务协议中除了竟业禁止条款适用英国法,其它大部分内容仍适用中国法。
被告为多家中国公司(“非合资公司”)的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的股东, 这些非合资公司逐渐被合资公司的制造供应链吸收,多年来这些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一直以生产销售一体化的方式运营。Continue Reading 通过BVI法院冻结中国资产–以BVI案件为例解析在境外仲裁及平行民事诉讼中寻求申请临时令救济禁令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