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楼仙英 孙浩洸 张逸瑞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编者按:霞飞路的小酒馆里,IP交易专家英律师一樽煮酒,拆解各类IP交易。连载系列,带你一同诗酒趁年华,仗剑IP天涯。

摘要:

专利和商业秘密侵权?技术派创始人必须知道的重点!
Continue Reading 连载:英律师煮酒论IP —– 在这里看懂IP交易

作者:李中圣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li_zhongsheng最近金杜代表高通起诉魅族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后,迫于禁令救济的压力,魅族接受高通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条件下的专利使用许可,至此双方迁延时日的专利使用费纠纷,得到和解解决。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审理专利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高通起诉魅族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下文拟对这一条款进行初步解读。

第二十四条包括四款。第一款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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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中圣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untitled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取得巨大进步。从立法方面看,中国多次修改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尤其是加入WTO以后的十几年里,知识产权立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与国际接轨程度最高的法律部门之一。知识产权立法和修改,充分体现以下原则:第一,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维护公众利益的统一。着力兼顾智力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新、促进发展和保障智权的关系。第二,适应国际立法趋势与立足本国国情的统一。既向有较多积累的国家学习,又准确定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实际水平,强化区别情况和宽严适度观念,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注重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符合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保护需求,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适应中国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符合文化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要求。第三,维持法律稳定性与提高法律适应性的统一。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保证公众参与法律实践的预期和维护法律自身的权威,同时及时兴利除弊,推动立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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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明飞 桂红霞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untitleduntitled确定管辖法院通常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第一场较量。出于种种原因,原告往往希望在己方所在地或知识产权审判经验比较丰富的法院起诉,而尽量避免在被告住所地起诉。对于专利侵权案件而言,除了被告住所地这个管辖连接点,通常只剩下侵权行为地这个连接点。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网络交易购买货物的收货地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地,已经成为实践中非常突出的问题。对于网络交易收货地究竟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地,相关司法实践却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大量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因此而生。
Continue Reading 网络交易收货地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作者:田文静 秦玉公 林举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tian_wen-jingqin_ygong从无到有,我国凭借后发优势,快速发展为世界上高铁发展速度最快、系统技术最全、集成能力最强、运营里程最长、运行速度最高、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在高铁技术创新及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高铁企业纷纷谋求扩充海外市场份额,国家总理李克强更是扮演起了“高铁推销员”的角色,世界高铁市场的格局已经被悄然改变。中国高铁的“走出去”打破了日本、德国、法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长期垄断世界高铁市场的局面,触动了传统高铁巨头的奶酪,这必然会引起竞争对手的高度关注和运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手段实施的竞争遏制。近年来不断有国外媒体散播中国高铁“走出去”涉嫌抄袭、侵权的言论就是很好的例证。

另一方面,2004年以来,由原铁道部主导组织的高铁技术引进(例如CRH1型高铁由中国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加拿大庞巴迪设立合资公司生产,CRH2型高铁由中国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从日本川崎重工引进新干线E2-1000技术后生产,CRH3型高铁由中国北车集团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从德国西门子引进ICE3技术后生产,CRH5型高铁由中国北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国阿尔斯通引进SM3技术后生产)的历史,以及中国高铁一定程度上依靠技术引进和集成而非原始创新的现实,令知识产权成为高铁“走出去”项目中最为敏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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