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鑫 胡喆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zhong_xin2015年1月16日, 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等《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委托贷款业务监管思路与方式的重大调整, 将对资产管理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及信托业务均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即拟对核心条款进行解读, 重点梳理其对于各类金融业务领域的影响。
Continue Reading 委托贷款新规核心条款

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peng_ya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到现在,虽然曾经出现不少P2P网贷平台卷款跑路的案件,但随着发展的逐步成熟,特别是在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互联网金融不得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红线后,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十分注意在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上尽可能地避免触碰红线。其中,P2P网贷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公司”)尤其注意自我定位为仅提供中介服务,并避免产生平台环节资金池。

然而,在实际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却发现,这一态势竟衍生出意想不到的另一方面问题:平台公司为完全定位为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协议安排中很少约定其一旦垫资后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公司追索;并且平台为避免产生资金池,还会安排第三方作为收付主体实现资金流转(类似交易安排见下图):
Continue Reading P2P纠纷中尴尬的原告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P2P业务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Continue Reading 如何认定互联网金融的刑事责任风险

作者:钟鑫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2014年12月18日, 证监会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众筹新规的征求意见无疑将久久游走于灰色地带, 而之前受到的关注又远不如P2P等更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互联网股权众筹业务推向了风口浪尖。一石激起千层浪, 我们试从实际业务开展的角度, 对征求意见稿的核心要素进行解读。我们将从以下四个维度来分析:
Continue Reading 解读征求意见稿下的股权众筹运作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争议解决团队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大数据小额贷款、众筹、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六种经营运作模式,对各项具体经营模式中民事责任归责的基础和原则,目前尚缺乏直接对应的法律依据,对此,我们拟提出若干建议,供实务中参考。
Continue Reading 互联网金融的民事责任风险

作者:钟鑫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在中国的蓬勃发展, 互联网金融产品所对接的基础资产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在众多类型的基础资产中, 票据作为一种具备包括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等特殊性质的有价证券, 以其诸多适合于进行结构化的特点, 成为了广受追捧的热点资产。由此, 各类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亦层出不穷。结合我们近期进行的诸多票据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操作实践, 我们总结了部分票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热点法律问题, 供各位读者批评。

一、两种业务模式

从业务模式来看, 目前票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如下两类:
Continue Reading 票据互联网金融产品法律问题

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急速发展的阶段。对此,包括央行、银监会等各监管机构也都在准备和起草有关管理性规范,以期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能够良性发展。与此同时,虽然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案例,但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互联网金融投以了足够的关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上,就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审理等主题进行了演讲。杜法官的演讲,提到了对于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的以下原则,我们从争议解决的角度简要归纳、摘录如下:

原则一:金融法体系适用原则,即规制传统金融的法治规范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杜法官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是对传统金融在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功能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并未超出传统金融的功能范围,因此规制传统金融的法治规范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与此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新问题如点击合同、电子合同的效力及证明、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等问题,则需要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和完善来加以规范。
Continue Reading 最高院法官对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原则的阐述

作者:钟鑫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 以下简称“105号令”)的颁布与施行, 契约型基金作为冲破资管业务原先的牌照壁垒的重要资产管理载体, 已经在短时间内得到了整个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

作为一种新兴的基金募集形式与载体, 契约型基金文件的起草将对于明确契约型基金的法律关系, 规范契约型基金的运作, 防范契约型基金在运作中可能出现的潜在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即旨在言简意赅地阐释在契约型基金的文件起草中应注意的核心法律关注点, 以飨读者:
Continue Reading 私募契约型基金文件起草要点

作者:钟鑫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105号令”), 105号令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05号令的颁布,,标志着证监会对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资管业务”)这一业务模式终于构建了基本的、统一的监管标准。此前,证监会监管下的资管业务并无统一的监管标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遵循着完全不同的监管政策各自为战。
Continue Reading 私募基金新规迎来资管业务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