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海涛 戴书晖 曹熙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刘海涛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不单单是金融业利用“互联网+”的介质飞速发展,各大电商也搭上互联网金融的快车,比如淘宝推出的“花呗”、京东的“京东白条”、苏宁的“任性付”等等,这些产品可以说在性质上都是消费金融产品。在这些产品推出的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诚然是攻下了广阔的消费金融市场,使得电商消费量上升、也使得消费者购买更便捷;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这些消费产品推广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比如金融消费贷款的套现、金融消费信贷的被骗、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等等。本文试从“花呗”、“京东白条”、“任性付”的模式来讨论个人金融消费信贷账户被冒用骗取消费金融贷款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认定,如何通过刑事途径来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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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胜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chen_armstrong互联网金融作为与传统金融行业迥异的依托于互联网高科技平台的创新实践,近些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引发了大量投资者对于众筹、P2P网络借贷等新型投资方式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不仅为我国中小企业开辟了诸多新型融资渠道,也为大众提供了丰富的融资选择,对于社会与实体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同时,因为国家尚未对其架构起系统化的监管体系,相关立法与制度不够完善,该行业亦在粗放式的发展状态中产生了诸多风险。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即是国家对于股权众筹融资行业发展不规范行为进行的一次整顿,本文主要结合该《通知》,针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相应法律问题分析。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相比于不久前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证监会《通知》中对于股权众筹融资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即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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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鑫 胡喆 陈府申 王洁 江国强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钟鑫胡哲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以下简称《借贷解释》)。此次发布的《借贷解释》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借贷解释》与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有着诸多重要变化, 在借贷主体、生效要件、担保责任、借贷利率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

根据《借贷解释》, 我们梳理了以下值得注意的变化:Continue Reading 图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作者:张毅 宋瑞秋 薛晓波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张毅宋瑞秋中国保监会近日在内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是继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第一个落实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2014年12月,中国保监会曾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文拟分析《办法》的现实意义,并通过比对《意见稿》和《办法》的改动,尝试理解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度。

该《办法》的出台适逢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持续增长期,很多规定从无到有,对规范现已存在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颇具现实意义。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占总保费业务收入的比例达4.2%,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另外,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也不断扩容,截至2014年共有85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比上一年度新增26家,其中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2015年年中,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互联网金融专业化方面的优势,保监会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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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鑫 胡喆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钟鑫胡哲2015年7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是政府部门首次全方位针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产品加以综合规定, 预示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Continue Reading 三张图表逐条解读《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作者:张宁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zhang_roy有一种说法认为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2015年是春天刚刚到来。的确,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能做且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传统的金融业经历了多年的发展,牌照资源依然稀缺,且国内还处于利率市场化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行业中新产品的开发 本身动力还是不足。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呵护”比较多, 其实和中国的消费者保护以及集团诉讼制度缺位是密切相关的。一些观点建议实行注册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但尽管一切都写得明明白白,若一旦出现不实披露,该如何救济?目前来看:没有强制惩罚措施导致违约成本比较低,进行不实信息披露也不会导致严重不利后果,投资者适当性和投资者教育更无从谈起。此 为金融监管趋严的外因,是为大背景。
Continue Reading 互联网金融元年过后的思考

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peng_ya电子签名的核心是电子认证技术,凡是在电子通讯中能够起到证明当事人身份以及其对电子数据内容进行认可的电子认证技术,都可以归入为电子签名的范畴。在日益普遍和重要的互联网金融线上交易中,电子签名被广泛运用,用以保障互联网金融线上交易的安全性。相应的,当互联网金融交易发生纠纷时,电子合同或者电子文件中的电子签名的效力等问题就成为首当其冲需要考虑,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
Continue Reading 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之电子签名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融资租赁和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急剧发展的两个行业,由于二者在金融生态链系统中能形成上下游关系,极大地促进了两个行业的融合和发展,在市场上催生了联接两个金融领域的多种经营模式和一大批新型业务平台。纵览市场发展现状,融资租赁需要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通常是两种情形,一是变现资产,一是融入资金,作为新生事物,其将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和风险?下文试作简要分析。 
Continue Reading 融资租赁“牵手”互联网金融有何法律风险?

作者: 程雪立 张宁 杨晓荃 卓海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cheng_xueli近来在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下,相关法律研究也很火热。但这些研究多是围绕“四条红线”[1]进行阐述,解决的主要是合规性问题,鲜有研究探讨互联网金融交易本身,对交易层面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我们近来接触了几个债权转让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其主要业务是为相关债权(包括货款、贷款和租赁应收款)转让提供服务,这对增强债权的流动性大有益处。我们在此以贷款转让[2]为例,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分拆转让债权涉及的几个交易层面的问题进行分析。

分拆转让

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债权转让一般都涉及将债权分拆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并且除原始债权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一手交易以外,还会有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二手交易。分拆转让通常是将债权按比例转让给不同投资者,以贷款为例,即是将不同比例的贷款本金以及该等本金可产生的利息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
Continue Reading 债权转让类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层面的主要问题

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内诉讼

peng_ya在互联网金融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往往会遇到现有法律法规无法贴切适用案件特殊问题的情况。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称“《解释》”)施行,该《解释》包含了552项条款,对民事诉讼立法的方方面面都做了进一步规定。那么,对于近期逐渐爆发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处理,《解释》的出台带来了什么影响?本文将结合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处理经验,针对互联网金融案件对《解释》可能涉及的有关条款进行梳理,并进行简要说明。
Continue Reading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及互联网金融案件的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