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程序篇
一、 前言
境外仲裁最显著的特点是,由仲裁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适用的证据规则和制订仲裁程序时间表(Timetable)。只有仲裁当事人无法就某项程序达成共识时,仲裁庭才会下达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以解决相关程序问题。仲裁当事人在规划和制订仲裁程序时,必须具有主观能动性,不能过分依赖仲裁庭的介入。
Continue Reading “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九)
第二部分 程序篇
一、 前言
境外仲裁最显著的特点是,由仲裁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适用的证据规则和制订仲裁程序时间表(Timetable)。只有仲裁当事人无法就某项程序达成共识时,仲裁庭才会下达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以解决相关程序问题。仲裁当事人在规划和制订仲裁程序时,必须具有主观能动性,不能过分依赖仲裁庭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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