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斌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问题提出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信托业乃至资管行业的通识,意指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1]从监管部门角度来看,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意在打破刚性兑付的行业潜规则,推动信托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质,刚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对此再次予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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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杨 蔺楷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颁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按照资管产品类型统一监管”、“降低影子银行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去杠杆、限通道”、“打破刚性兑付”等规定无不表明监管部门对近年来资管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洞若观火。《指导意见》虽尚在征求意见阶段,但是考虑到其指导思想及具体内容与中国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的高度契合,我们倾向于认为《指导意见》在可预见的未来即有可能正式颁行,且其基本监管原则不会发生太大的调整。
Continue Reading 信托公司在强监管时代下的挑战与机遇

作者:尤杨、赵之涵、张翔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捕获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有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质上将金融机构对个人提供的所有金融服务都纳入了保护范围。同时也有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以“为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在司法实践中,银行、保险等行业已经陆续出现认定银行存款的储户、银行委托理财的委托人、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属于金融消费者,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但据公开可查信息,始终没有司法案例对信托业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明确回应。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信托行业的适用问题,我们总体持保留态度,并始终对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保持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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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

美国政府于2010年3月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简称“FATCA”),要求海外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针对美国税收居民(见下文定义)履行账户识别、报送和税款扣缴义务。对于不参与合作的海外金融机构,美国政府将要求美国金融机构以及参与合作的海外金融机构在向该不参与合作的海外金融机构支付特定款项时,为FATCA之目的进行30%的税款扣缴,起始时间是2014年7月1日。
Continue Reading FATCA扣缴开始前的最后提醒

作者:尤杨 蔺楷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内诉讼

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99号文”)正式颁布后成为近期信托业内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99号文对信托公司防范化解风险、明确转型方向、完善监管机制等若干重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通道类业务的责任划分问题,99号文规定:“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作为协助信托公司处理了大量各类信托纠纷的专业律师,我们认为通道类业务的确是信托纠纷的高发区之一,99号文中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对规范以后的银信合作业务很有帮助。根据我们的了解,通道类信托计划往往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势地位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其中一类即是合作金融机构完全隐名的“非典型通道类”项目,这一类项目在实践中不在少数,但却与99号文的规定有明显差距,银行虽然主导项目但却不承担任何风险,信托公司干的是通道类业务,收的通道的费用,承担的却是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的责任,可谓“小姐的名,丫鬟的命”。此类项目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导致信托公司陷入举步维艰,有苦难言的尴尬境地。
Continue Reading 信托实务专题之(十四):小姐的名,丫鬟的命?—— 浅析信托公司非典型通道业务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