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杨 赵之涵 张翔

捕获我们注意到近期投资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起诉信托公司的案件呈现逐渐高发态势,诉讼案件对应的案由是“营业信托纠纷”。信托设立需要由信托当事人签署书面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财产,并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以,营业信托纠纷都是有信托合同作为载体的,看起来仿佛就是一种普通的合同纠纷而已。

不过,委托人与受托人因缔结信托合同而产生信托合同关系,在信托设立后,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间由此产生信托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请注意,信托合同关系中是没有受益人的,受益人是信托设立之后才产生的主体,不是信托合同的缔约主体)三方面组成的特殊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是营业信托纠纷的核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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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杨 蔺楷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内诉讼

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99号文”)正式颁布后成为近期信托业内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99号文对信托公司防范化解风险、明确转型方向、完善监管机制等若干重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通道类业务的责任划分问题,99号文规定:“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作为协助信托公司处理了大量各类信托纠纷的专业律师,我们认为通道类业务的确是信托纠纷的高发区之一,99号文中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对规范以后的银信合作业务很有帮助。根据我们的了解,通道类信托计划往往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势地位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其中一类即是合作金融机构完全隐名的“非典型通道类”项目,这一类项目在实践中不在少数,但却与99号文的规定有明显差距,银行虽然主导项目但却不承担任何风险,信托公司干的是通道类业务,收的通道的费用,承担的却是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的责任,可谓“小姐的名,丫鬟的命”。此类项目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导致信托公司陷入举步维艰,有苦难言的尴尬境地。
Continue Reading 信托实务专题之(十四):小姐的名,丫鬟的命?—— 浅析信托公司非典型通道业务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