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提出的三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提出了公司决议瑕疵救济“三分法”,即对于公司决议的瑕疵可以请求法院/仲裁庭判令撤销决议、确认决议无效或确认决议不成立。其中,确认决议不成立这一救济途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首次明确提出。
Continue Reading 从最高院及北京法院的案例数据来看公司决议的可撤销、无效、不成立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近日,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京基集团”),在京基集团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达尔”,证券代码:000048)及其董事会、监事会之间与公司有关纠纷案中,针对康达尔在其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剥夺京基集团表决权的侵权行为提出了禁止执行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保全申请,并获得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管辖法院”)裁定支持。
Continue Reading 金杜代理客户赢得《公司法解释四》颁布后全国第一例涉及股东权利行使的行为保全裁定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十年磨一剑,《公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8月28日公布,9月1日施行,成为最高法院年度工作的大亮点。一遍欢呼声中,好像还有几个小小的缺憾,试述如下,就教于大方。

决议不成立可能架空《公司法》22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是,如果大股东瞒着小股东召开股东会做出不公平的决议,后者对小股东会拒绝表决的事项,大股东假冒签字做出的决议,等小股东知道后已经超过了60天的除斥期间,对该决议小股东失去了救济权利,只能望洋兴叹。
Continue Reading 《公司法解释四》的几个小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