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作者:宁宣凤 吴涵 赵泱地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7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发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CII)安全保护制度作为《网络安全法》(“《网安法》”)建立的若干信息网络安全制度中的核心和重中之重,早在2013年国家信息网络立法规划中就被认定为整个信息网络立法的最基础层。《保护条例》对CII范围、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产品和服务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检测评估等一系列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构建了CII安全保护制度的具体框架。《保护条例》的制度框架要求发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IO)的主观能动性,调动多方资源共享合作,体现了国家将CII筑成“金城汤池”,捍卫网络空间主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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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瑾 马晓雪 薛瀚 金杜律师事务所

xiaojinxue_han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安法》),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其中,《网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对于数据的跨境传输设置了一定限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在《网安法》发布之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今年4月11日发布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进一步明确了《网安法》中提及的、针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进行安全评估的具体办法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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