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 在合规和几宗重大执法案件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18年末,在认定涉嫌腐败的个人时,美国司法部放宽了企业“全面享有或概不享有”合作从宽待遇的要求,但新政策将如何实施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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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海外腐败法
2016年FCPA涉中国案件回顾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on
Posted in Dispute Resolution
作者:刘海涛 刘倩 李嵘辉 夏莹 余琳达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编者按:相较于沉寂的2015年,在2016年我们又再一次见识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英文缩写“FCPA”)的威力。案件执法数量直逼历史记录。按罚款金额排位的前十大案件也被接连刷新。涉及中国的案件在2016年也显得尤其瞩目。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案件以及其中蕴含的新变化吧。
一、 2016年涉及中国的FCPA执法案件统计
说明:FCPA由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司法部(DOJ)负责执行。上图执法案件数量,系以SEC网站(https://www.sec.gov/spotlight/fcpa/fcpa-cases.shtml)和DOJ网站(https://www.justice.gov/criminal-fraud/case/related-enforcement-actions/2016)公布的执法案件清单为标准所作的统计。按上述清单中单列的案件,无论是否与其他案件关联,本文均算作一个案件进行统计。不予起诉类案件系2016年4月DOJ启动FCPA Pilot Program下新型的执法案件类型。DOJ在网站中将不予起诉类案件单独作为一个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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