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反贿赂立法的不断完善,各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也愈发频繁,呈现出新的执法特点。以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收录的2015-2017年反商业贿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判决和贿赂犯罪刑事判决为基础[1],我们对中国反贿赂执法的整体趋势、行政及刑事执法特点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Continue Reading 合规创造价值丨2015-2017年反贿赂执法数据分析

作者:刘婷  张元浩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时隔二十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终于迎来新的篇章,2017年11月4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经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于同日向社会公布,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新法修订的若干亮点中,对经营者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新规定是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除了第七条第一款对被贿赂人的范围进行限制外,第七条第三款还增加了经营者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除外情形,也即:“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这就为经营者依法豁免商业贿赂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风险提供一种可能。
Continue Reading 反贿赂管理体系:经营者商业贿赂责任豁免的法律适用探索

By Liu Ting and Zhang Yuanhao King & Wood Mallesons‘ Commercial & Regulatory group

After 24 years,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was finally ushered into a new chapter. On November 4, 2017, the new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was passed by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and released on the same day. It will be effective on January 1, 2018. Among all the highlights in the latest law, the new regulation on operators’ commercial bribery is one of the most eye-catching changes. Apart from paragraph 1 of Article 7, which limits the scope of bribery, paragraph 3 of Article 7 also includes the condition that an operator is defined as not constituting commercial bribery, that is, “The bribery committed by an employee of a business operator shall be deemed as conducted by the business operator, unless otherwise evidence given by the operator shows that such bribery is not related to seeking a business opportunity or gaining competitive advantage for the business operator.” This provides one possibility for operators to reasonably be exempted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or even criminal legal liability for commercial bribery.
Continue Reading Anti-bribery Management System: Exploring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Operator’s Exemption from Commercial Bribery Liability

作者:Ian Hargreaves 金杜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

hargreaves_i2016年2月,Sweett集团公司为获 取并维持在迪拜的合同,通过其阿 联酋子公司行贿,因此被判处罚金225万英镑。不久前,英国成立了 国际反腐败小组。这些最新动态标 志着英国反腐败执法体制日益成熟。 此外,高风险司法管辖区的投资机 遇不断增长,意味着预防与侦测政 策仍然对英国企业至关重要。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Tim Taylor QC 金杜律师事务所迪拜办公室

taylor_t作为本地区国际商业的领头羊,阿 联酋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不同文化 的投资。整个阿联酋社会融合了多 元文化,传统上将在商贸活动中的 赠礼与款待视为礼节。二十世纪八 十年代后期以来,阿联酋制定了反 贿赂法规来应对这些挑战。当前, 阿联酋正致力于提高商业透明度, 以保持其具有吸引力的国际商业枢 纽的地位,因而目前的形势有利于 贯彻反贿赂法规。在阿联酋开展业 务的跨国公司不再只是主要考虑具 有域外效力的外国法规,而是必须 同样考虑国内法规的要求。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Alfredo Guerrero 金杜律师事务所马德里办公室

guerrero_a1.什么构成贿赂?

《西班牙刑法典》禁止公职人员、被赋予特 定公共服务职能的人士、陪审团、仲裁员、 专家以及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审计人员或破 产财产管理人以权谋私及行贿受贿,亦禁止 企图贿赂。

个人及法律实体(公司)均可因贿赂罪被判 定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而言,一旦发生以下 情形,公司应被判定承担法律责任: (i)公 司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或作为个人或法人团 体成员获得授权代表公司做出决定或拥有公 司内组织及控制权的人士(“关键人士”) 代表公司或为公司利益实施犯罪的;或 (ii) 受关键人士控制或监督的人士在开展公司业 务活动过程中为公司利益而犯罪,并导致关 键人士严重违反其控制和监督责任的。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Michael Lawson 金杜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

lawson_m1.什么构成贿赂?

新加坡的主要反贿赂法规《预防腐败法》涵 盖了公职人员及非公职人员贿赂,并同时针 对受贿人和行贿人。《预防腐败法》用“报 酬”一词来定义贿赂,而报酬广泛涉及经济 及非经济利益。

《预防腐败法》禁止任何人(无论是单独行 事还是伙同他人)不道德地:

  • 给予、允诺或主动提供;或
  • 索取、收受或同意收受
  • 任何报酬,用于劝诱或酬谢或通过其他 方式促成:
  • ƒ任何人作出或不作出与任何事项或交易 (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拟进行的);或
  • 公共机构的任何成员、官员或服务人员 作出或不作出与涉及该公共机构的任何 事项或交易(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拟进行 的)有关的任何事项。

“人”一词包括公司和个人。《预防腐败 法》未规定贿赂的入罪数额标准。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Tim Taylor QC 金杜律师事务所迪拜办公室

taylor_t1.什么构成贿赂?

根据《反贿赂法》(“《反贿赂法》”), 贿赂在沙特阿拉伯可由公职人员及私人犯下 的刑事犯罪。

《反贿赂法》处罚向公职人员作出任何允诺 或提供任何礼物,诱使其履行或停止履行或 疏于履行其任何职责(属于其职能范围或声 称属于其职能范围的)的行为,即使该行为 合法,或者利用公职人员的权力从任何政府 机关获得命令、决定、承诺、授权、供应合 同、工作、雇佣、服务或任何其他种类特 权,或利用公职人员的权力跟进任何政府部 门的交易。即使公职人员无意作出以上行 为,仍然适用禁止。

但是,《反贿赂法》未区分外国公职人员和 本国公职人员,而且沙特政府将沙特公民行 贿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入罪。

对于外国公司,如果贿赂的要件完全发生在 沙特境外,沙特法院通常并不承认对外国公 司的管辖权。

在沙特经营的外国公司,无论是否在该国拥 有正式合法机构,它们在沙特境内的行为也 受《反贿赂法》规定的约束。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Ettore Scandale 金杜律师事务所米兰办公室

scandale_e1.什么构成贿赂?

《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在国际商业交易 中,任何人以直接或间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 的贿赂或企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即属犯 罪。

意大利立法机关于2001年6月8日颁布的第231号法令首次将法人组织刑事责任原则引 入意大利法律。公司应对以下人员为公司的 利益或好处实施的某些刑事犯罪(包括贿 赂)承担法律责任: (i)代表、管理或负责 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人员(“关键人员”) ; 或 (ii) 受关键人员控制或监督的人员。为自 己或第三方利益行事的个人不会导致公司承 担法律责任。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Urzula McCormack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mccormack__u1.什么构成贿赂?

公共部门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条例》”)规定了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若 干贿赂罪行。在公共部门,《条例》禁止以 下行为:

  • 订明人员(无论在香港还是其他地方) 未经行政长官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 益;
  • 为履行或不履行公职,或协助或妨碍任 何人与公共机构间往来事务的办理而向 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或公职人员接 受任何利益;
  • 为促成与公共机构订立合约、撤回与公 共机构订立合约的投标,或在公共机构 举行的拍卖中不做竞投而提供、索取或 接受任何利益;
  • 与政府或公共机构进行事务往来时,
  • 向订明人员或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 以及
  • 现任或前任行政长官或订明人员管有来 历不明的财产。

《条例》中“订明人员”“公共机构”和“ 公职人员”的定义广泛,通常指政府机构和 司法机构人员。“利益”包括金钱、馈赠、 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以及全部或 部分免除责任。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