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鑫 程世刚 张龙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陈鑫程世刚程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制度,在政府投资类工程中被广泛使用,并且,实践中也已经出现非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采取代建制的情况。在我国,工程代建制,特别是非政府投资类工程代建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因此,本文希望结合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代建制有关问题予以探讨,包括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代建合同签订是否必须进行招标投标,以及未进行招标投标时代建合同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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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张戴旭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解释》,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中的重点规定进行解读。

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性的正式司法认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得到了司法的正式认可。对此,最高法院的系列司法解释和政策曾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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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附审批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状态

关于附审批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的法律规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涉及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未办理审批手续,该合同处于何种效力状态。有观点认为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作为无效认定,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均涉及不具备某一资质而将合同作无效认定的规定。对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是合同履行行为的审批,而涉及准入资质的审批应适用第52条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审批程序,仅涉及合同是否生效,而非是否有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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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合同效力问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当前《合同法》的理论研究中,许多问题尚存争议。然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不断推动理论发展。我的一些观点在司法实践当下可能并非共识,但我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共同研究交流的兴趣。
Continue Reading 深度剖析:司法实践中合同效力的多样性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矿业权收购是矿业领域常见的投资模式,但是,这一做法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不乏争议。在此,我们就“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操作及其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如下。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操作方式和问题

简言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常见做法是:转让方将其对矿业公司的股权全部或大部分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成为矿业公司的唯一股东或大股东,通过对矿业公司的股权控制,间接实现了控制矿业公司矿业权的行使的目标。

从表面上看,该类转让只是变更了矿业公司的股权结构,矿业公司作为《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业权人不发生变更,故该交易的性质为公司股权转让,而非矿业权转让,无需履行矿业权转让的批准手续。

然而,在转让方转让矿业公司全部股权或大部分股权的情况下,受让方虽未变更登记为矿业权主体,但实质上控制了矿业公司名下的矿业权,甚至实践中存在很多矿业公司名下仅有一个矿业权,或矿业公司本身即为转让矿业权而成立的情形,进一步凸显了转让方和受让方“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矿业权转让”的交易意图。 
Continue Reading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合同效力问题评析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司法解制路径 

不动产能否作为售后回租的标的物?这是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此,最高法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二)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但是在最后颁布施行的正式稿中前述规定被删除了,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一般原则,实务界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并不禁止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该观点有一定的说服力,但不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的本意。 
Continue Reading 不动产能否作为售后回租的标的物?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矿业权纠纷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合作、承包、租赁、抵押及侵权纠纷等多个类型。结合前沿理论、司法惯例及立法动态,“金杜说法”将陆续推出“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文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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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近年来,关于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我们收集整理了部分有代表性的法院判决,供法律实务界研究参考。

一、当前有关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裁判依据

据以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目前规定最明确且现行有效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 ,该《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批复中所引用的有关金融法规的具体指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在《关于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的答复》中明确,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Continue Reading 部分法院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裁判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