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咏 林嘉 吴伟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邓咏林嘉长期以来,建设单位、发包人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问题,一直都是建设工程领域的痼疾,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高发的纠纷案类。《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为施工单位及时收回拖欠工程价款的有利保障。然而,由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复杂多样,上述规定较为原则,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上仍存在较多分歧。

下文拟结合我们实际办理过的代表性案例,对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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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当事人是否有不促成合同生效的自由

如果批准属于合同生效要件,那么合同生效与否是否属于合同缔约自由中的应有之意?由于当事人有缔约自由,既可以选择签订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签订合同,那么选择不让合同生效、不接受合同的约束,是否属于缔约自由的范围?如果属于缔约自由的应有之意,法院有何理由违背当事人意愿、判决其促成合同生效呢?这里,要看到两个问题,一是已经签订了合同但不办理审批手续与根本未签订合同是两种不同的缔约状态,如果是后者,当然有选择不缔约的自由,但前者,当事人事实上已经缔约了;二是如果借用了合同中预约的概念,即便将审批生效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的达成视为一个预约,如不履行,预约本身可被强制执行以促成合同生效。上述观念可作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的理论支撑。
Continue Reading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能否强制其生效?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附审批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状态

关于附审批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的法律规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涉及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未办理审批手续,该合同处于何种效力状态。有观点认为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作为无效认定,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均涉及不具备某一资质而将合同作无效认定的规定。对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是合同履行行为的审批,而涉及准入资质的审批应适用第52条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审批程序,仅涉及合同是否生效,而非是否有效的问题。
Continue Reading 延后办理批准手续能挽救合同效力吗?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合同效力问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当前《合同法》的理论研究中,许多问题尚存争议。然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不断推动理论发展。我的一些观点在司法实践当下可能并非共识,但我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共同研究交流的兴趣。
Continue Reading 深度剖析:司法实践中合同效力的多样性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如期收回租金是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根本目的,如果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应如何实现其债权?对此,《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该规定中,立法所使用的“可以……也可以”的表述,其含义是选择适用的还是可同时适用的,实践中不无争议。为了统一司法尺度,最高法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不难看出,该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公司所享有的收回全部租金与取回租赁物的两项权利上,坚持的是选择行使的立场,就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分析如下: 
Continue Reading 融资租赁公司应如何实现租金债权?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矿业权纠纷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合作、承包、租赁、抵押及侵权纠纷等多个类型。结合前沿理论、司法惯例及立法动态,“金杜说法”将陆续推出“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文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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