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继平 李昕倩 金杜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部

所谓“名股实债”,按基金业协会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中下的定义,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对这类名实不符的交易安排,司法裁判的立场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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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杨刘斌雷继平林嘉胡喆   金杜律师事务所

(7) 信托投资采用“名股实债”方式的,到底是“股”还是“债”?

“名股实债”是一种经过交易设计的业务模式,其目的一方面是让监管部门认定为投资类业务而非融资类业务,另一方面则试图获得类似债权投资的实质收益和风控保障。判断是“股”还是“债”,可以从监管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进行考量。

就监管层面而言,判断是“股”还是在“债”主要关注如下四个方面:(1)投资回报是否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是否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2)是否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3)是否向投资者定期支付固定收益;(4)是否约定到期时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如果符合上述标准,监管部门通常将其认定为融资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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