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公布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 《禁止滥用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和《禁止滥用规定》以《反垄断法》为基础,总结反映了近年来的执法经验,从实体规则角度对垄断协议的认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从程序规则角度对上述行为的调查等给出了更清晰的指引。在2019年初,市场监管总局曾对这两部规定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颁布的规定与征求意见稿内容上有一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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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行政与司法的融合
作者:宁宣凤、尹冉冉、张若寒、潘新睿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自2013年白酒案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一直重点关注限制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先后在奶粉、眼镜、汽车、家电等多个行业做出了相关反垄断处罚。与此同时,司法领域也产生了一些具有影响力的限制转售价格民事案件,如“纵向垄断第一案”锐邦涌和诉强生案(上海市高院2013年8月1日作出二审判决,以下简称为“锐邦强生案”)等。在分析框架上,司法和行政均以《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为基本依据,但二者的分析路径却不尽相同,尤其体现在对“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认定与分析上。
2016年8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珠海格力子公司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案做出一审判决,同年12月国家发改委对美敦力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案做出行政处罚。以上述两案为基础,回顾历史案例,可以看出司法与行政在分析路径上的差异,但也不难发现两者不断融合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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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垄断协议个案豁免制度首次获系统性规范
作者:宁宣凤 尹冉冉 刘成 张若寒 黎辉辉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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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5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计划中六部反垄断指南之一,征求意见稿首次系统性地规范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明确了适用的一般性条件,并突破性地落实了垄断协议个案豁免的“事前咨询”程序,为反垄断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条款所列明的情况之一(并满足相关条件),将不受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制,即不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下的“垄断协议”。虽然该条采用列举方式对可以豁免的情况进行规定,碍于缺乏明确的程序性机制,实践中仍难以对经营者及执法机关提供明确指引。因此,距《反垄断法》生效已有八年,第十五条在执法或司法实践中却鲜有成功适用。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既为经营者理解和适用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和保障,也在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执法透明度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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