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某中国乳业公司与某美国投行的投资安排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例成功的对赌交易,通过精心的投资协议设计,该中国乳业公司拿到了巨额的投资,得以有效抢占市场,投资者通过对赌协议控制投资风险,并激励了管理层的业绩,达到了双赢的局面。此后对赌安排在中国资本市场投资和并购交易中逐渐被广泛采用,上市公司公告、商事案件甚至影视娱乐头条新闻中屡屡出现对赌协议及伴随的业绩承诺、业绩补偿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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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最高院(2012)民提字第11号(下称“11号案”)确立“投资人和原股东对赌有效,和公司对赌无效”的基本规则后,虽然司法裁判规则几经变化,但是总体并未突破11号案所确立的基本法律框架。2019年4月3日,江苏高院做出(2019)苏民再62号再审判决书(下称“62号案”),对公司参与对赌的合同效力进行了重新阐释,有可能对类似案件裁判产生一定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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