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韦理察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wigley_richard国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移动电话/设备(包括智能手机、智能平板电脑以及智能手表)时常常发现这些电话/设备安装有预置的应用软件。这些应用软件可能对实现电话/设备的功能有重要的作用,或者也可能是制造商/经销商为了向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功能而安装的。但是,中国用户对于这些电话/设备中的某些预置应用软件的担忧也在日益增长,一些用户称这些应用软件可能具备一些他们并不想要的功能,例如监视甚至窃取他们的个人信息或者产生不必要的流量。这些用户希望在购买时可以首先被告知这些应用软件的存在,并且需要时可以删除这些软件。目前在一些案件中,已有就这些预置应用软件而提起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针对预置应用软件出台指导性法规也就不足为奇了,下文将对此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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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蕊 戈易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2wangrui015年12月28日,工信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相关部委的意见,正式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5版《目录》”)。2015版《目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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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龚牧龙 赵晓红 蔺志军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untitleduntitled201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下称“196号文”)。在红筹回归广受关注的今天,业界就该文对VIE结构互联网企业的影响,特别是对拟红筹回归的互联网企业的影响投入了特别关注。

196号文颁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196号文的颁布对红筹架构互联网企业影响是什么?196号文对于拟红筹回归互联网企业有何实质意义?我们希望在本文中为大家做一简要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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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醇恺 于庆 梁睿龙 金杜律师事务所

移动互联网是一种通过智能移动终端,采用移动无线通信方式获取业务和服务的新兴业态,属于传统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但相对于传统互联网又具有更高的及时性、开放性。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人人时时处处在线”成为现实,人人都是信息源、人人都是媒体,它在革新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信息安全问题。本文简要梳理了目前我国关于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情况,以期增进对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的了解和重视。

2012年1月1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制订的《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正式实施,这是行业主管部门最早专门针对移动互联网领域信息安全问题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将恶意程序界定为:“运行于包括智能手机在内的具有移动通信功能的移动终端之上,存在窃听用户通话、窃取用户信息、破坏用户数据、擅自使用付费业务、发送垃圾信息、推送广告或欺诈信息、影响移动终端运行、危害互联网网络安全等恶意行为的计算机程序”,并对恶意程序的检测和处置程序进行了较有操作价值的规定。虽然文件并未对恶意程序的编制方、传播方或使用方的责任进行规定,但其关于恶意程序的界定为未来对恶意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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