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是从专利方案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角度抽象概括出的一类专利。在这类专利中权利要求要求保护方法流程,而方法权利要求中每个步骤分由不同的主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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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知识产权主题月 | 浅析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纠纷中的举证推定规则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on
Posted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作者:宋新月 盖敏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均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释明,因此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在实践中,由于被诉侵权方法处于被诉侵权人的严密控制之下,具有隐蔽性,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常常举证无门,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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