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阅读第九期《跨境》,《跨境》是我们对全球范围内国际仲裁发展的定期评论。在本期中,我们庆祝即将在悉尼举行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A)大会,会议的主题为“演进与适应:国际仲裁的未来。”受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启发,我们将在本期《跨境》中探究国际仲裁是如何适应以及将如何持续适应全球的挑战和机遇。我们还将分析中国近期的发展情况以及这些发展会如何影响中国在解决涉及中方当事人的争议中的作用,特别是那些响应一带一路倡议(BRI)“走出去”的中方当事人。此外,我们还将讨论中方当事人作为申请人进行国际仲裁的增长趋势以及对国际仲裁可能产生的法律、实践、以及文化的影响。我们也回顾了近期有关仲裁成本的裁决以及仲裁机构针对透明度采取的新措施,并预测2018年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仲裁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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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就卡特尔损害赔偿以及仲裁条款和管辖权条款作出裁决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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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介绍
商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通过约定合同双方将通过仲裁解决所有由合同引起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议,使本来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与之相似,管辖权条款一般将所有由合同引起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议限制在某一司法辖区的法院。而此种条款是否涵盖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卡特尔损害赔偿的情形,答案常常不明确,但随着卡特尔侵权引起的私人执行活动日益增多,这个答案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欧洲法院在其2015年5月21日的判决中指出,卡特尔成员和卡特尔受害人之间有关卡特尔损害赔偿的争议一般不包含在供应协议的任何管辖权条款中,除非卡特尔的被侵权人同意如此。[1]其依据是,主张卡特尔损害赔偿并非基于卡特尔成员与其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而是基于违反竞争法的行为。遗憾的是,欧洲法院没有明确就仲裁条款做出判决,但据推测可以适用同样的推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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