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徐念若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吴青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既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私益诉讼案件;明确了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排污时,污染者对内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并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的确定使污染者和被侵权人责任界限更加明晰,对统一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Continue Reading 达标排污能否免责?

作者:吴青 廖倬跃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2014年10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149号文”),指出“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并且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再进一步指出“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149号文”的颁布令拟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评估工作全面市场化,由此为证券服务领域的各方带来了新的挑战及机遇。

“149号文”前,保荐机构和投资人等依赖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或类似的文件来判断上市公司的环保表现,“149号文”后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公司的上市律师是否将面临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律师事务所能否开展环保核查业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Continue Reading 律所能否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业务?

作者:吴青 廖倬跃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2014年10月23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指出““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再进一步指出“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从该文件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如何评估就成为了一个新的需要保荐机构、投资人、律师事务所、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进行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149号文”之前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评估机制

从2001年开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已经施行了近13年,建立起了包括核查对象、核查内容、核查程序、行政管理及后督察程序等一整套体系。
Continue Reading 停止环保核查后,如何对上市公司进行环境表现评估?

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一、“史上最严”环保法

2014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环保法的修订,适逢中国雾霾严重、环境问题凸显的时候,故广受社会关注。与修改前相比,修订后的环保法增设了许多新的环保制度,很多方面也有重大修改,如规定政府是环保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实行“按日计罚”的处罚等,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环保法作为环保法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以及相关重大制度、重大内容的修改,代表了当下中国社会各界以及政府对待环保问题的态度、立场和决心。
Continue Reading 环保法下的企业环保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