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继平 王巍 金杜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部

资管产品中有一类交易结构较为常见,即资管产品受让融资方转让的股权收益权,资管产品到期后,融资方再以相应价格回购该股权收益权,即俗称股权收益权转让及远期回购。在该结构中,一般融资方在转让股权收益权时,还会将对应的股权质押给资管产品,为到期回购股权收益权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简如下图)。这种股权质押的效力是否存在瑕疵,有必要做一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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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杨刘斌雷继平林嘉胡喆   金杜律师事务所

(7) 信托投资采用“名股实债”方式的,到底是“股”还是“债”?

“名股实债”是一种经过交易设计的业务模式,其目的一方面是让监管部门认定为投资类业务而非融资类业务,另一方面则试图获得类似债权投资的实质收益和风控保障。判断是“股”还是“债”,可以从监管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进行考量。

就监管层面而言,判断是“股”还是在“债”主要关注如下四个方面:(1)投资回报是否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是否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2)是否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3)是否向投资者定期支付固定收益;(4)是否约定到期时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如果符合上述标准,监管部门通常将其认定为融资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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