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Lei Jiping, Li Shikai  King & Wood Mallesons’ Dispute Resolution group

A Statute of Limitation defines the maximum time after an event in which proceedings may be initiated. Under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Principles”), this period is usually two years. However, Article 188 of the new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Provisions”) extends the limit to three years, starting from “the date when the right holder knows or should know of the infringement of rights and the obligor”.
Continue Reading How to Respond to the Change of Statute of Limitations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诉讼时效是商事诉讼中的生命线之一。《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从二年延长至三年,这是大家都颇为瞩目的一个变化。除此之外,《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中,还有以下方面值得商事律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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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十年磨一剑,《公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8月28日公布,9月1日施行,成为最高法院年度工作的大亮点。一遍欢呼声中,好像还有几个小小的缺憾,试述如下,就教于大方。

决议不成立可能架空《公司法》22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是,如果大股东瞒着小股东召开股东会做出不公平的决议,后者对小股东会拒绝表决的事项,大股东假冒签字做出的决议,等小股东知道后已经超过了60天的除斥期间,对该决议小股东失去了救济权利,只能望洋兴叹。
Continue Reading 《公司法解释四》的几个小缺憾

作者:雷继平 李时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lei_jiping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司法强制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现行《民法通则》框架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近日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将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并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调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2017年3月8日所作的《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表示,《民法总则》通过、实施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二者规定不一致的,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

就诉讼时效期间而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如何衔接,《民法总则》没有作出规定,对此,通常应该由最高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Continue Reading 如何应对《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变革

作者:欧修平 尹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中,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问题的实质即归结于如何认定职务发明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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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高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untitled在香港银行近期特别关注的中银香港诉辽宁省政府最高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37号]判决中,该院确认了关于如何判断政府《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责任承诺的依据以及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据《承诺函》向承诺人主张权利的期间问题。

该案涉及的具体争议焦点有二项:(一)辽宁省政府出具的《承诺函》是否构成保证责任;(二)在债务人中辽公司破产后,中银香港向担保人葫芦岛锌厂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法定保证期间。其裁判观点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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