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集体诉讼”类型的诉讼之框架,早在1991年首次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之时便已经存在。最近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起共同诉讼的要求,即:“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1]此外,关于原告是否适格以及提起此类诉讼的条件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并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代表人诉讼尽管与我们通常所指的“集体诉讼”仍然有一些不同,但是《民事诉讼法》为共同诉讼提供了一个框架,与“集体诉讼”存在共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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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保护法草案看集体诉讼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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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底,人大常委会对《中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鉴于目前广泛的讨论,很多人臆测这项法律初稿还要经第四轮的修改,才能最终生效[1]。这些修改是中国环保法1989年生效以来对其的首次修正。
原全国人大环资委研究室办公室副主任骆建华解释说,目前为止做出的修改重点厘定为七个领域:1) 法律的大致角色;2) 当地政府的职责;3) 公开环境统计数据;4) 防止农村地区与农业相关的污染;5) 公众参与;6) 信息透明度;以及7) 惩治措施。[2]核心论题目前围绕对环境污染提起的集体诉讼展开。现行法律下,代表公众对环境污染提起集体诉讼的权利人为数甚少,最为人所知的可能就属半官方性质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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