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俊峰 陈圣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9月12日,e租宝案一审在京宣判,主犯丁宁、丁甸被判无期徒刑,张敏等24人被判3年至15年不等刑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多项罪名。这是P2P网贷行业的标志性案件,宣告了一个网络金融草莽时代的结束。同时,它的宣判也再次为P2P网贷从业者敲响警钟:在金融科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热点语境下,如何判断网贷创新与犯罪、如何做好风险识别与管控,仍是当务之急。
Continue Reading 后e租宝时代,P2P网贷创新与罪责认定

作者:贺墨亭(Martyn Huckerby) 杨映丹(Intan Eow)金杜律师事务所

huckerby_martyn过去一年,许多澳大利亚公司在中国遭遇始料未及的业务冲击。一些公司还因此在澳大利亚陷入严重危机,包括可能面临集体诉讼,被指控未向投资人充分披露风险和情势变化。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对于在中国广泛开展业务的澳大利亚公司而言,董事能否了解中国的最新监管和政治问题并监控风险至关重要。

主要监管和政治风险

即便进行了预测,某家知名澳大利亚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可能也无法避免库存和市场份额下降的经营问题。但公司在中国经营,就需要以科学的方式为未来做好准备。至少有一件事情可以确定,过去一年的波动在2017年还将继续:
Continue Reading 预测未来:应对中国的监管风险

作者:田文静 Meg Utterback, Paul Starr, James Forrest 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30年来,公共私营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下称“PPP项目模式“)在世界各地,尤其是基础设施需求巨大的发展中国家蓬勃发展,广泛应用于电站、机场、港口、收费公路、隧道、地铁、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公益型和运营型基础设施项目。通过PPP项目模式,私营组织为公共部门的设施和服务提供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并因此获得合理回报,公共部门则缓解了资金压力并将项目风险转移给私营组织。根据公共部门和私营组织的投入及合作程度,以及双方之间不同的风险分担机制,PPP项目模式可进一步分为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模式(即“BOOT模式”)、建设——拥有——运营模式(即“BOO模式”)、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即“BOT模式”)等多种类型。

PPP项目模式的参与方众多,主要包括东道国政府、产品/服务的购买人、投资者、项目公司、贷款人、EPC承包商、运营维护商、原材料供应商等,相互权利义务及合作关系复杂。投资者在PPP项目模式下几乎承担了从提出项目建议、进行特许权协议谈判、项目融资、与EPC承包商进行设计施工合同招标和谈判、竣工验收、项目投入商业运营、运营维护并最后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所有工作。这些特点决定了投资者采用PPP项目模式“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比传统工程承包模式(例如EPC模式)更多的风险。
Continue Reading 境外PPP项目模式的风险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