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民用航空业高速发展,飞行员的短缺导致飞行员跳槽的现象频繁发生。由于飞行员的培养周期长且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为限制飞行员的跳槽,航空公司通常要求与飞行员签订服务期合同,飞行员一旦违反服务期义务将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法院一般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以及参考民航总局等五部委的“民航人发【2005】104号、109号”文来判令飞行员向原航空公司支付比较高额的违约金。但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种任意违约金制度已经被新法规定的特定违约金制度所代替。
Continue Reading 飞行员跳槽,航空公司如何避免人财两空——浅论《劳动合同法》规范下的服务期和违约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