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华 王芳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组

untitled焦点:在先著作权属于应当受到保护的在先权利,以与他人在先美术作品实质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商标,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而被宣告无效。

《丁丁历险记》(法文:LES ADVENTURES DE TINTIN;英文:THE ADVENTURES OF TINTIN)由比利时漫画家HERGE(埃尔热)先生创作,是世界知名漫画作品。埃尔热去世之后,所有涉及该部作品的权利统一由埃尔热基金会下设的穆林萨特公司管理。1988年,《丁丁历险记》连环画走入中国,在中国享有巨大的读者群体,深受家长和孩子们的喜爱。穆林萨特公司在中国9、16、25、28和41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多件“TINTIN”系列商标,其中包括“TINTIN及图”商标,见附图一,其中的图形部分分别是《丁丁历险记》中的主人公“丁丁”和丁丁的宠物狗“白雪”。
Continue Reading 商标可能因侵犯在先著作权而被宣告无效

作者:杨华 丁宪杰 何佟俊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untitleduntitled 01焦点:商标近似比对时,应限于将引证商标享有专用权的部分与申请商标进行比对。在先商标中放弃专用权的部分,即便具有显著性,也不是有效比对部分,不能阻碍在后商标注册。

“放弃专用权”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某些部分的专用权,以避免因该部分所存在的注册性问题而导致整个商标被驳回。比较常见的放弃专用权部分是那些缺乏显著性的禁注标志,然而,实践中也有申请人放弃具有显著性部分专用权的情况,由此引发出被在先商标权人放弃专用权、却具有显著性的部分,能否阻碍他人之后就这部分获得商标注册的问题。
Continue Reading 在先商标中被放弃专用权部分不能构成他人的注册阻碍

作者:林久初 张家绮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lin_jiuchu案件介绍 

天线宝宝是迪斯全球有限公司(原名拉格道尔有限公司)与英国广播公司(BBC)的子公司合作制作的幼儿电视节目。该节目于1997年至2001年通过英国广播公司(BBC)在英国首播,立即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商业上取得了巨大成功,获奖无数。自开播以来,该节目已在全世界通过35家不同的广播媒体在120个国家播放。中国中央电视台随后引进天线宝宝电视节目,于2002年2月11日开播。一经播出,该节目同样受到中国幼儿及家长的喜爱和持续的关注。与电视节目相关的节目光盘、图书、毛绒玩具、儿童服饰等周边商品亦同时推出,同样受到追捧。天线宝宝(TELETUBBIES)作为电视节目名称和卡通人物形象名称迅速在中国广为知晓。 

在广东经商的个人楼繁荣在天线宝宝节目播出不久的2002-2004年间先后抢注了多个天线宝宝(TELETUBBIES)文字和图形商标,迪斯全球有限公司对这些恶意抢注的商标分别提出异议、争议、无效等法律手段,其中包括对第4249617号“01”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迪斯全球有限公司争议申请的理由之一是被申请商标的注册损害迪斯全球有限公司对天线宝宝(TELETUBBIES)这一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知名电视节目名称、知名卡通形象名称享有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撤销被申请商标的注册。
Continue Reading 天线宝宝作为知名电视节目名称、知名卡通形象名称受到保护

作者: 廖飞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颜色商标既包括单一颜色商标,也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中的一个重要形态,近些年来颜色商标凭借在商业营销中的突出视觉优势而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中国自2001年《商标法》第一次明文写入颜色组合商标以来,一直到十二年后的2013年才对颜色商标能否成为“保护色”做出了事实上的宣判,在被誉为中国首例颜色组合商标案的美国迪尔公司(由金杜律所代理)诉他人商标侵权案中,北京法院明确对原告的“绿色+黄色”颜色组合商标在农业机械上进行了保护。但遗憾的是,虽然中国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实现了实践突破,但由于单一颜色商标的保护标准上依然有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在2014年5月实施的新修订《商标法》中并未在对单一颜色商标这个更具挑战性的非传统商标的保护上更进一步。本文在这里就简要介绍一些国际上对颜色商标(主要是单一颜色)保护的经典案例以作参考。

世界上最早认可的颜色商标之一出现在1987年的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在其玻璃纤维绝缘材料上获准将其使用了近30年的粉红色作为商标注册保护,但是其后一直到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在Qualitex Co.v Jacobson Products Co.一案中正式确立了单一颜色商标的法律地位,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用于干洗机衬垫上的金绿色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并明确认可了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中对商标的定义并不排斥颜色商标,认为颜色商标一旦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则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标识产品来源的功能。
Continue Reading 颜色商标能否成为“保护色”

作者:杨华 张家绮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重要案件类型,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近年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了2161件,2014年截止目前,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超过了1万件。为了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0月1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该意见稿总体上回应了一些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突出问题,如大规模抢注的后果、代理人和代表人的确定、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称的保护、共存协议的效力、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的采纳等问题。现有意见稿加强了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对商标权人维权提供了极大的法律支持。现将意见稿中比较值得关注的规定归纳如下:

大规模抢注行为的后果以及恶意的认定:

意见稿规定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缺乏正当理由申请大量商标,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大规模抢注行为,商评委和法院或者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核准抢注商标的注册、或者以《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不良影响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或者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正当手段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造成权利人法律选择上的茫然。意见稿明确了法律适用并规定了大规模抢注行为的不利后果,对遏制恶意抢注行为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Continue Reading 最高院发布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经过多年翘首以盼,随着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修正案的实施,我国终于开始接受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不过,该新制是否与商标申请人的期盼相契合呢?

作为在许多国家通行的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制度,应该能够直接给商标申请带来费用上的节省,这不仅是在一件申请中的额外类别上有费用上的节省,而且在后续的续展、转让、许可和变更登记等程序中都可以给注册人带来极大的费用节省。一标多类注册也给品牌拥有者在商标档案管理方面带来效率的提升。
Continue Reading 中国一标多类商标申请的利与弊

作者:David Rose 金杜律师事务所 SJ Berwin 知识产权

rose_d年一月,我们通报了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关于新的有关注册黑白商标共同实践做法(“新共同实践做法”)的通知。OHIM及各成员国商标局现公布了一个共同通令,一起公布的还有具体的实施流程。

新共同实践做法概要

根据新共同实践做法,只有当两个商标之间的差异不显著以至于一般消费者无法注意到时,黑白(或灰度)商标跟彩色商标才被认为是相同的。“差异不显著”是指具有相当观察力的消费者在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对比观察时才能够察觉的情况。
Continue Reading 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及欧盟各成员国商标局公布有关黑白商标的共同实践做法

作者:丁宪杰 杨华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当事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和决定不服的,须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须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指南共三十条,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问题、混淆误认的判断问题、涉及姓名权和著作权的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以及诸如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等情况的审理程序问题。其中有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Continue Readi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