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直是海关部门监管的重点问题。最近我们处理的一个此类案件很有代表性,也希望通过以下简单分析,分享我们的体会。

案例的基本情况是:知名大型企业集团境外A公司在华设立B工厂,主要从事汽车电子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自产产品提供售后服务。B工厂采取的经营模式为,利用一般贸易方式从A直接购买、进口或通过A从境外C公司购买并进口汽车零部件,针对从A公司进口的一部分零部件,B工厂检查并包装后,直接转卖给国内其他厂商,其余从A公司进口的零部件以及从C公司进口的全部零部件,由B公司进行加工、组装后销售给境内客户。同时,B工厂分别与A公司和C公司签署了《技术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B工厂每年按照净销售额的5%向A公司、按照净销售额的3%向C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近期,属于一般信用企业的B工厂为了提高效率、享受更便捷的通关政策,向所属海关申请成为一般认证企业,而当地海关在进行认证审查时,发现B工厂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质疑该特许权使用费因与进口零部件相关,要求B工厂就过去三年向A和C两公司支付的共计约6000万人民币的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补缴进口环节的税款。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李帼孙 范凯敦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lee_guosunflinn_h2015年7月10日,香港立法会同意把现时适用于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新豁免载于《2015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草案)中,将于草案刊登宪报后生效,并将适用于2015年4月1日后进行的交易。

为了打消离岸私募股权基金的顾虑,提升香港作为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上述修订草案扩大了现有利得税的豁免范围,将香港境外成立的某些私人公司的证券交易纳入其中,对“适格基金”取消了通过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持牌主体进行交易的要求,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特殊目的公司。

私募股权基金在现有豁免框架下面临的障碍

一般来说,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凡在香港境内开展证券处置业务的,如果该处置行为属于香港境内交易、业务或经营的一部分,一律对由此产生的利润予以征税。这可能导致在港经营的离岸基金须缴纳利得税。
Continue Reading 香港利得税豁免新政惠及私募股权基金

作者:叶永青 陈婧 马晓煜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ye_bill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16号公告”)。公告是继此前跨境费用支付管理的一系列税收征管措施之后,国税总局在发展“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国际税收管理理念基础上强化国际税收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根据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关联费用支付进行一系列的测试,而如果测试中出现了16号公告列举的特定情况,企业就可能面临相关费用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结果。相应的测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廖司长在经合组织原有规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6项测试”标准,重点关注服务交易的真实性和受益性。除此之外,公告也提出了对于费用支付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备案的要求。

公告一出,业界一片惊叹之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我们认为,从加强国际反避税管理的角度,16号公告秉承了中国税务机关的一贯思路,也为未来的具体监管工作提供了指引,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借助以下的讨论,澄清我们在理解公告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Continue Reading 转让定价新规如何使100元支付费用变成125元的成本?

作者:赵炎 段桃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赵炎段桃经过几年酝酿、数次易稿,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该公告自2015年2月3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同时,国税函【2009】6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间接股权转让的相关条款被废止。

根据该公告,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将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进而在中国产生纳税义务。该公告是698号文间接转让股权的升级版,对投资中国的境外企业及搭建红筹架构的国内企业的税务成本、投资方案交易架构的设计以及退出路径的选择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们谨通过本文回顾7号公告的“前世今生”,以期使大家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包括股权)的中国税务影响有更好的了解和把握。
Continue Reading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再出重磅税务政策

作者: 董刚 段桃 姜俊禄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

多年以来,跨国企业(“派遣企业”)向境内企业(“接收企业”)派遣人员(“被派遣人员”)担任境内企业高管或其他技术职务的劳务安排非常普遍,通常做法是派遣企业与被派遣人员仍然保持雇佣关系并继续在境外支付工资、薪金及缴纳境外社会保险,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派遣企业支付代垫费用的方式进行偿付。由于境内企业在申请境外支付时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税局通常会判定相关劳务派遣安排是否构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机构、场所或依据税收协定形成常设机构而在中国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于过去法规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指引,导致税企之间多发争议,阻碍正常的对外支付行为,增加企业的税务合规风险。这一切将在今年6月1日发生重大变化。
Continue Reading 中国税收:掀开国际人员派遣安排的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