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昕 虞磊珉 王晓雪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ODI新规要点
在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内保外贷因其无需发改委或者商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尤其是银行作为担保人开展的内保外贷仅需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即可,在资金出境受到较强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常被作为境内企业直接货币出资的替代结构,企业提供内保外贷可以在境外融资完成对投资项目的出资或对价支付。近期《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2018年3月1日生效,下称“11号令”)拓宽了境外投资管理范围并更新了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下称“108号文”)进一步重申境外投资项下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合规义务,特别是对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业务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因此如何以正确的姿势在境外投资新政下合规地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之一。
Continue Reading 境外投资新规下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正确姿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