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在其网站上公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对境内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制度做出了改革性的新规定。这一新规正式废止了著名的75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新的规定涉及面更广,一经面世便引起了业界热烈的关注。本文希望能呈现给读者一个简明、中肯而有深度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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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掀开国际人员派遣安排的面纱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on
多年以来,跨国企业(“派遣企业”)向境内企业(“接收企业”)派遣人员(“被派遣人员”)担任境内企业高管或其他技术职务的劳务安排非常普遍,通常做法是派遣企业与被派遣人员仍然保持雇佣关系并继续在境外支付工资、薪金及缴纳境外社会保险,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派遣企业支付代垫费用的方式进行偿付。由于境内企业在申请境外支付时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税局通常会判定相关劳务派遣安排是否构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机构、场所或依据税收协定形成常设机构而在中国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于过去法规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指引,导致税企之间多发争议,阻碍正常的对外支付行为,增加企业的税务合规风险。这一切将在今年6月1日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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