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宪杰 钱恒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不久前,医疗整形互联网企业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新氧公司”)开发的新氧APP疑因新氧公司不拥有第9类商标(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所称“第9类商标”是指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中“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和“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和类似商品上的商标)而被苹果应用商店下架[1],但新氧公司在不久之后做出回应,声明第9类商标并不涉及其核心业务[2],称“目前新氧作为一家医美社区和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其核心业务主要聚焦线上,为信息服务提供平台,并不涉及实体商品的生产”。目前用户仍然能够在苹果应用商店中检索并下载新氧APP,似乎新氧公司的移动端业务并未受到严重影响。然而,过去却不少有知名企业的APP在第9类商标问题上遭遇狙击,有些甚至付出了较大代价,例如:
Continue Reading 移动终端APP名称是应用软件的商标吗?

By Liang Yanling(Linda) YANG Yi King and Wood Mallesons’ Commercial & Regulatory Group

Rliang_lindaapid development of new enterprises operating via mobile app platforms (“New Enterprises”) proved the huge potential market demand. On Jan 11, 2016, DIDI announced that a total of 1.43 trillion orders were placed across all its platforms in 2015. It could

作者:梁燕玲 杨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liang_linda用APP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企业(“新型企业”)的飞速发展证明了其背后庞大的市场需求,2016年1月11日,滴滴出行公布其2015年全平台(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等)订单总量为14.3亿。我们不得不承认,像滴滴这类新型企业的创新理念改变了传统的市场格局,以O2O(Online to Offline)模式为核心、移动互联网为载体的时代已经来临。但与此同时,用工管理问题几乎成为了每个新型企业的软肋,由于新型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灵活度高,且多数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加班费等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平台中出现的劳资纠纷往往随着企业的扩大逐渐增多。对于新型企业与其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我们应按传统思路去进行劳动关系认定,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此进行创新呢?本文结合新型企业的特点、国家政策以及中外案例等多个方面,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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