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党喆 蒋志培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

最近,中国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引起广泛关注。2012年3月31日,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如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责任等诸多条款引发各界热议。最高人民法院4月22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该稿更是全面、具体涉及了网络服务商等的著作权责任,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两份文件虽然都不是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件,但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讲,我们都可以从中理解和体会国家版权行政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法律责任的立法和司法意图,这对今后网络服务商著作权法律责任适用和判定趋势影响重大,值得仔细研读。

 一、 对著作权法草案第六十九条的解读

草案诞生于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是一次主动修法(前两次修改系出于履行对世贸组织的承诺或者执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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