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4月多家媒体的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出台了相关政策,将人民币基金中,普通合伙人(GP)是外商投资企业(“FIE GP”),有限合伙人(LP)是境内投资者(不含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基金(“FIE GP 基金”)认定为外国投资者,这就意味着FIE GP基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应完成外商投资审批程序,从外界看来,应该是指取得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商务部门”)的审批。
鉴于国际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在设计其境内人民币基金架构时通常是采用FIE GP基金的形式,上述消息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如果外资PE机构的人民币基金在进行项目投资时都被认定为是境外基金,将来再以FIE GP基金的形式募集新的人民币基金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通过解读发改委对发布的相关文件和其他监管部门披露的信息,笔者认为,对市场上对于上述消息的影响存在一定的误解。Continue Reading 发改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人民币基金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