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 & Wood Mallesons

If the UK leaves the EU what’s the impact likely to be on commercial contracts and on disputes?

英国退出欧盟,会对商事合同及争议产生哪些影响?

It is unclear at the moment what the UK’s arrangements would be in the event that there is an exit from the EU, but it might be helpful to start with something that won’t change. One area that won’t change is English contractual law, so there will be no impact on the general law that affects commercial contracts in terms of interpretation, breach, frustration, and implied terms and so on. None of that will be affected by an exit from Europe. There will be discreet areas such as commercial agents where that won’t be the case, but by and large none of that will change.

目前很难确定英国如果退出欧盟会制定哪些安排,但我们可以先分析哪些方面不会发生变化。英国合同法不会变,因此,不会改变影响商事合同的一般法,如合同的解释、违约、合同落空及默示条款,等等。英国退出欧盟对这些方面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一些不起眼的领域如商事代理人会受到影响,但大体而言以上几方面均不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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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郁武 张军 Louise England 金杜律师事务所

liu_yuwu于外国和中国国内当事人来说,在中国境内取证可能引发一些有趣和特别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这些证据对于在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的争议解决、涉及中国元素的外国诉讼以及在中国境内申请确认资产的当事人来说都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某些情况下, 外国当事人能够在中国获得用以支持他们主张的证据。在另一些情况下,在中国采集证据则需要当事人在复杂的立法和行政环境中摸索。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证据开示程序,且根据中国法律,不允许律师将在中国境内获得的证词用于外国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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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延岭 杨立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liuyanling产重整,实践中也称之为司法重组、法庭内重组、破产保护,是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企业重组活动,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种程序之一。与破产清算程序不同,破产重整程序旨在帮助限于困境的企业脱离困境、实现重生。自《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沪深两市已有49家上市公司实施了破产重整,其中47家已完成重整。此外,部分从沪深两家交易所退市的公司也实施了破产重整。从实践来看,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或者退市公司多数具有债务负担沉重、持续经营能力较弱、盈利能力较差的特点。从结果来看,破产重整程序确实起到了拯救困难企业的积极作用。长航凤凰(SZ,000520)、长航油运5(400061)是近年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脱困复兴的典型案例。

破产重整作为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企业重组活动,具有司法程序的属性,人民法院是程序的主导者、监管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也不例外。由于实施破产重整的企业是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属于证券监管的范畴,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涉及到司法与行政、人民法院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衔接和协作问题。随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的不断增多,证券监管部门遇到了不少涉及破产重整的新问题、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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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保生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zhang_baosheng016年4月15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办公室成功举办“证券合规主题系列第二期研讨会——严管背景下如何正确面对证券合规调查”。

本次研讨会由金杜合伙人张保生律师主持,由金杜合伙人夏东霞、常俊峰、张保生和雷继平律师以“严管背景下如何正确面对证券合规调查”为主题,结合金杜办理的实例,围绕客户在面对证券监管调查时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专题演讲和研讨。受邀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来自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四十余位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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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帆  刘长虹 李文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终结执行在内的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可能存在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了保障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此基础上,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15年5月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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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杨  赵之涵 李瑞轩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you_yang年以来,由于信托公司自身的直销能力有限,委托金融机构作为推介机构代为向投资人(文本所称投资人系指委托人/受益人)推介信托产品是常用的销售办法。有时,金融机构本身与其所推介的产品有着非常紧密的内在联系,甚至该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为金融机构“自己的产品”,这也是金融机构担任信托产品推介机构的一大原因,比例亦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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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杨 蔺楷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you_yang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指各方当事人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当事人有权持公证处制作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由于公证债权文书无需经历漫长的诉讼、仲裁程序,可直接进入司法执行,帮助债权人相对快速、便利的实现权益,因此该程序深受信托公司等资产管理人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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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保生 周伟 刘思远 朱媛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海南某上市公司(下称“公司”)因为信息披露问题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引发部分股民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金杜受托代理公司应诉。近日,海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股民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例说明,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只要应对得当、抗辩有力,并不必然败诉;同时,该案作为金杜代理上市公司成功应对虚假陈述诉讼的又一经典案例,体现出金杜在证券诉讼领域成熟的应对策略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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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俊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wu_jun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手段已经得到了金融机构的广泛认可,并在实务中予以了大量的应用。

其广受欢迎的主要原因,依我们的经验,主要还是因为操作上的便利。即通常完成一套应收账款质押手续只需要质权人和出质人签订一份应收债权质押合同,并随后在央行的官方登记系统上完成被质押债权的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且从现有判决来看,是否取得次债务人(即负有向出质人支付应收款的第三方,是质权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也是负有付款义务的当事人)的同意乃至是否通知次债务人都不是质押是否有效的法定前置程序。故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实务中通常只包括签合同和登记公示两个步骤,具有手续简、操作便、成本低、耗时短的优点,同时还具有物权担保的对世效力,实在是难得的便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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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膺昊 苏萌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政府担保与主权豁免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中,通常可以取得东道国政府出具的保函,这对于取得融资可以起到决定性作用,因为融资主体可以依赖保函的主权信用评级。但对于银行来说,仍需要对主权担保的条款谨慎分析,特别是需要关注保函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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