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鑫  程世刚  孙慧丽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陈鑫程世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的项目部通常发挥重要作用。项目部不仅收发与业主方的联络文件,对外与各分包方进行沟通和接洽,甚至会直接以项目部的名义签署材料、设备、劳务等合同。但是,就项目部的法律地位及项目部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学理上也未形成通说的观点和看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难免使人困惑。因此,明晰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法律地位,及其与施工企业的关系,以及对项目部公章使用情形进行分析探讨,对处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实践经验,提出相关观点,供实务界参考。

需说明的是,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施工企业项目部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形极为少见。因此,本文仅讨论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项目部的法律地位,以及项目部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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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张戴旭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指导意见》中的若干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指导意见》提出,将取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时的资本限制,拓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在此之前,银监会于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第4条第3款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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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峰 保罗仕达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高峰starr_p中国“巨头”为参与中国境外仲裁付出了巨大代价。各方在如何以最佳方式处理国际争议方面缺乏经验。他们仓促地与“当地”律所建立了关系,这些律所却未必具有充分的国际仲裁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缺乏进行充分联络的文化知识和语言技能。在本文中,我们将分享我们认为中国实体在尝试境外仲裁时犯下的七个最严重的错误。请允许我们冒昧地补充一句,这些错误绝非针对中国客户——在不熟悉的国家进行争议解决的所有各方都会做出反映下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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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艳晖 刘晓雯 刘隆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马艳晖“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贯穿亚非欧大陆,沿线国家和地区涉及不同法律体系,加之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各方在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贸易投资和金融的便利化及自由化等方面获取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冲突和争端。解决争端的前提在于分清是非责任,而法律正是衡量争端各方是非责任的标准。针对具体的争端,如何在个案中准确地选择并适用相关法律,则成为妥善处理纠纷和解决争端的基础和核心,将是“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其中明确提到,人民法院应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在发布上述意见的同时,最高院还通报了8起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本文以其中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虏伯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民四终字第35号)为例,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冲突与解决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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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郁武  吕梦丹  郑璇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刘郁武近几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日益扩大深入。由于仲裁具有专业性、程序灵活性、保密性以及裁决跨境执行力等特点,仲裁成为中外企业国际经济活动中最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本文将结合办案经验和仲裁实践中的情况,对中国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探讨。

中国企业的选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 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也就是说,在涉外纠纷中,中国企业既可以选择提交我国的仲裁机构仲 裁,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也可以选择提交境外的仲裁机构仲裁,如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HKIA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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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ulia CourtPaul StarrRichard Lyons与Suraj Sajnani 金杜律师事务所

court_jstarr_plyons_richardNEC3工程施工合同(“NEC3”)的任务是重塑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方式。从新颖的方式,到语言,再到贯穿整个合同的合作精神——NEC3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摆脱了JCT或FIDIC系列合同及常用于香港公共及私营部门的标准格式合同等传统合同的对抗性文化。

进展之一是NEC3对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影响。NEC3的支持者称,NEC3的厌讼性质是其广受欢迎的一大原因,并指出相关判例法数量有限,以此支撑NEC系列合同不鼓励诉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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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当事人是否有不促成合同生效的自由

如果批准属于合同生效要件,那么合同生效与否是否属于合同缔约自由中的应有之意?由于当事人有缔约自由,既可以选择签订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签订合同,那么选择不让合同生效、不接受合同的约束,是否属于缔约自由的范围?如果属于缔约自由的应有之意,法院有何理由违背当事人意愿、判决其促成合同生效呢?这里,要看到两个问题,一是已经签订了合同但不办理审批手续与根本未签订合同是两种不同的缔约状态,如果是后者,当然有选择不缔约的自由,但前者,当事人事实上已经缔约了;二是如果借用了合同中预约的概念,即便将审批生效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的达成视为一个预约,如不履行,预约本身可被强制执行以促成合同生效。上述观念可作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的理论支撑。
Continue Reading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能否强制其生效?

作者:刘斌 朱进姝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liu_bin公司控制权是公司实践中的权利形态,股东或出资人通过对各种公司权利或权力的有效组合和分配,构成了公司的实际控制和治理结构。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体现在诸多方面,但离不开“人、财、物”三方面。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志的代表,以及由此代表的内部控制人群体,基于价值追求目标的差异,可能会与股东或出资人的商业目标存在冲突。因此,围绕“法定代表人”的“名头”之争,也就成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以其对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环保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下称“大拇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的裁判为我国司法机关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指南。
Continue Reading 控制权争夺中的公司意志判断

作者:Paul Stothard 与Alexis Namdar  金杜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

stothard_p围绕国际争议解决首选机构展开的竞争激烈且持久。为了争取优势,迪拜国际金融中心[1](“DIFC”)和拟建中的新加坡商事法庭(“SICC”)正在探索将国际仲裁与国内法院诉讼中最吸引人的特点相结合的可能性。这两种争议解决途径各有广为人知的优缺点。[2]
Continue Reading 兼取两者之长?——DIFC和SICC的新方案在诉讼与仲裁两者优势之间寻求平衡

作者:Ramón García-Gallardo与Alex Mizzi  金杜律师事务所布鲁塞尔办公室

gallardo_r金杜律师事务所SJ Berwin代表巴拿马就与几内亚-比绍逮捕并扣押巴拿马油轮Virginia G所引起争议,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庭)成功提出索赔要求。Virginia G因未经授权在几内亚-比绍专属经济区内向外国渔船供应燃油(“加燃料”),于2009年8月被几内亚-比绍沿海当局羁押。船只被羁押并被扣留14个月,贵重的柴油货物被没收。

法庭认定,几内亚-比绍在该情形中超出了必要与适当的范围,因而超越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项下其专属经济区执法权,而且几内亚-比绍从一开始便阻止船旗国巴拿马进行干预,进一步违背了公约。
Continue Reading 海洋法: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索赔概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