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 融资

继银发(2011)145号文之后, 2011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就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出台新规则《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人行办法”), 规定了有关人民币结算的具体操作。 人行办法涉及到以人民币进行外商直接投资的方方面面, 包括资本注入、并购中国企业购买价款的支付、股息和利润分配的汇出以及人民币跨境贷款。  人行办法延续了外管局对外汇直接投资的监管思路, 但程序更为简便。 同一天, 商务部也出台通知(“商务部通知”)规定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交易的相关问题。

我们认为比较重要的方面包括:

一、以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并购中国企业

商务部在批准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交易中扮演审批机关的角色, 包括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增资或并购中国企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被授权批准上述交易, 但属于下列情形的需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步批准后报商务部审核: (i) 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人民币以上; (ii) 交易涉及投资于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和拍卖行; (iii) 交易涉及投资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或(iv) 交易涉及投资于钢铁、电解铝、造船等政策敏感行业。

二、人民银行监管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交易的方式

登记: 人民银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或并购中国企业设立的)在完成相关人民币直接投资交易后, 向人民银行地方分支机构办理登记。

账户监管: 人民银行规定,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股东向外国投资者出售其股权时, 应开设不同类型的交易账户。该账户监管系统与外管局所采用的十分类似。 例如, 外国投资者可以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之前产生的费用, 该账户的剩余资金可以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如果外国投资者希望使用其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以归集该等人民币资金。由于该账户具有非居民账户的性质, 外管局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批准有可能不再需要。人行办法也允许向外国投资者出售股权的中方股东开立人民币账户以收取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这将有助于解决中方股东根据外管局142号文必须开立资产变现账户收取外汇转让对价款的问题。

三、人民币资本金的用途

人行办法中规定, 所有人民币资金均应当用于合法用途, 但并未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商务部通知则明确指出, 该等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证券、金融衍生品或委托贷款。

四、受益于新规的企业

尽管外资房地产企业仍不被允许借取人民币外债, 但根据人行办法和商务部通知, 境外人民币可投资于房地产行业。 我们预计, 该等规定将会鼓励开发商通过发行CNH债券募集境外人民币资金进行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资合伙")也可接受境外投资者的人民币出资。 外资合伙可将人民币用于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上述新规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削弱境外投资者通过在上海浦东试行的合格外资有限合伙设立人民币基金(该机制下, 境外投资者投入的外币资本金可以结汇进行股权投资)的积极性。

五、人民币股东贷款及外债

根据人行办法, 只要外商投资企业拥有足够的外债额度, 其可从母公司、境外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借取人民币外债。 银发(2011)145号文项下规定的针对人民币外债的人行特批已不再需要。 我们理解, 商务部将不会对人民币外债进行个案审批, 而仅会审批在相关人民币直投交易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否通过人民币外债解决其资金问题。人行办法并未免除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管局现有规定进行外债登记的义务。

六、对外汇出

根据我们对于人行办法和商务部通知的解读, 我们倾向于认为, 无论投资是以人民币进行还是外币进行, 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向其境外母公司以人民币形式分配利润或支付清算资金。但鉴于该等交易的灵活性, 在人民币升值的大背景下, 较容易被用于套利, 前述观点未必适用于股东贷款或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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