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组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通知,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反馈。本次意见征即截止至2011年12月23日,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
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此外,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组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通知,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反馈。本次意见征即截止至2011年12月23日,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
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此外,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