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组
日前,格林豪泰酒店(以下简称“格林豪泰”),一家在中国近150个城市拥有超过450家正在经营的经济型连锁酒店,起诉盐城市亭湖区一酒店“格林之家商务酒店”(以下简称“格林之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格林豪泰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图样为,基本构造为椭圆形图案内包含橡树图、英文“GreenTree Inn”,以及椭圆形图案下方的“格林豪泰酒店”字样。值得注意的是格林豪泰酒店的中文名字与其英文名字GreenTree Inn并不完全对应。
格林豪泰称,格林之家酒店在营业招牌、名片、浴帽、牙具、浴巾、一次性拖鞋、香皂、门卡等物品上大量使用了“格林之家”、“Green Home”字样和“橡树”图形,与“格林豪泰”、“GreenTree Inn”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从互联网上能搜索到的格林之家的招牌照片来看,格林之家所使用的商标, 与格林豪泰实际运营中使用的商标在整体结构上确有相似之处。
2011年12月格林豪泰酒店管理集团委托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起诉“格林之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12年2月2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格林之家经营的格林之家酒店与格林豪泰属于相同行业”,“格林豪泰酒店已成为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经济型连锁酒店”,认为格林之家未经格林豪泰许可,将和格林豪泰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在类似的市场经营中进行商业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准则,侵害格林豪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格林之家商务酒店停止对“格林豪泰”和“GreenTree Inn 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自判决作出后,目前尚无报道提及格林之家是否已上诉。
对于普通中国消费者而言,“格林之家”与“格林豪泰”两个商标如果仅从文字上加以比较,由于含义上的差异并非不能区分。法院对格林豪泰的诉求予以支持,根据事实推测,法院在裁决前可能考虑到了下面两个因素,即1)格林之家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与格林豪泰实际使用中的商标在结构上高度近似,从而暴露了其某种程度上的刻意摹仿 2)尽管格林之家使用的商标与“格林豪泰”有区别,但鉴于格林豪泰的知名度,其使用仍然有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削弱“格林豪泰”品牌与其所有人之间的固有联系,淡化其商标价值。
在一系列有关格林豪泰诉讼的新闻报道中均提到,在中国国内,被山寨的连锁酒店品牌并非只有格林豪泰一家。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均拥有超过1,000家连锁店的如家快捷酒店和7天连锁酒店均被山寨。也许最近的这一法院判决会给像如家、7天这样快速发展中的经济型连锁酒店更多积极维权的信心。(整理:罗晶晶)
(改编自2012年2月28日 网易财经www.money.163.com的报道《格林豪泰酒店起诉山寨酒店商标侵权》)
更多有关信息,请参考:
http://money.163.com/12/0228/11/7RBJF8ML002526O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