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保生 程世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一、公司诉讼的界定

下文所述的公司诉讼,并非指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纠纷所引发的所有诉讼,而是指对公司内部的纠纷进行解决的一种诉讼,主要包括因股东与股东纠纷引发的诉讼、股东与公司纠纷引发的诉讼、公司或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纠纷引发的诉讼。因公司外部纠纷而发生的诉讼不属于本书所探讨的公司诉讼范围。

公司诉讼最核心的特征是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直接相关,或者说是对基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产生的“公司纠纷”进行解决的一种诉讼。

例如,甲公司因销售产品而与乙公司产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种法律关系因不属于“公司的内部关系”,也与“公司的内部关系”毫无关联,由此产生的诉讼即不属于本书所讨论的公司诉讼的范畴。但如乙公司拟对甲公司进行投资,与甲公司或其股东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虽然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在甲乙之间,但由于此种行为与公司组织形式密切相关,受公司法律法规的规范,因此,由此引发的纠纷而产生的诉讼,则属于本书所讨论的公司诉讼的范畴。

公司诉讼过程中,法院主要适用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裁判。经常适用的成文法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等。如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及其实施细则。

二、公司诉讼的发展趋势

公司是各种利益和多产权主体的有机统一体,权力和利益的多元化势必会导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乃至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多方的利益冲突,这便是公司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

《公司法》为各种不同公司主体之间的纠纷提供了救济途径,但同时还需根据实践情况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中国的公司诉讼在未来可能存在以下发展趋势。

(一)公司诉讼的类型将会不断增多

《公司法》一个突出的立法宗旨就是加大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规定了股东的若干新的可诉权利,这必将改变过去许多受害的中小股东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益的被动局面。

相对于旧《公司法》而言,新《公司法》创设了多种新类型的公司诉讼。新《公司法》增加的公司诉讼类型包括:小股东对大股东的滥用控制权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诉讼;股东决议撤销与无效诉讼;股东知情权诉讼;异议股东评估补偿权诉讼;公司设立不能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司法解散诉讼。这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公司诉讼实践法律依据不足的多个难题。[i]

因此,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以及中国公司商业制度的逐渐成熟和民商事主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将来公司诉讼的类型将会不断增多。

(二)公司诉讼的数量将会逐渐增加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十分活跃,公司设立数量一直在迅速增长,相应地,公司纠纷的数量一般会逐渐增加。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该院受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2001年为9件,2002年为35件, 2003年为42件,2004年为49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2006年,北京市法院系统终审审理的公司诉讼案件达到600件。

从法院审判案件的统计数据以及我们代理类似案件的数字看,公司诉讼案件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会越来越多。

(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很大,但相应审判规则会逐渐完善

《公司法》为相关公司主体提供了多种司法救济途径,但由于法律规定还相对原则,很多公司纠纷的各种责任认定以及诉讼的具体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司法》的实施已经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还有若干个将要出台。

在此过程中,法官的思维方式、裁判标准、审判理念等都面临着新的考验,自由裁量权在一定时期内仍会影响案件的裁判,甚至可能存在案情类似但裁判大相径庭的可能。但随着相关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有关审判规则会逐渐形成和完善,司法裁判对当事人行为的指引作用也会逐渐形成。


[i] 钱卫清:《新<公司法>催生了崭新诉讼生态》,载中外民商裁判网,http://www.zwmscp.com/list.asp?unid=2532,200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