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贺墨亭 黄紫玲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

2012年6月22日,香港首部跨部门的实体竞争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中公布,随之设立了新的监管机构,该机构的设立将会推动亚洲商业经营行为的变革,而该机构本身也拥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力,其中包括有权在相关修订生效后开展黎明突袭,并对违反竞争行为处以严重处罚。

《竞争条例》将禁止卡特尔行为、滥用市场权势和其他形式的违反竞争行为,但一些豁免情况除外(包括考虑经济效率所规定的豁除、集体豁免和最低营业额)。合并审查将继续限制适用于电信部门。

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将享有一系列的调查和强制执行权力,包括有权发出违章通知书、接受承诺、对举报人给予豁免、及启动诉讼处罚程序、和发出禁止担任高管职务的命令。

在本篇法律快讯中,我们将介绍《竞争条例》主要条款的潜在影响,提示企业应在该新法律规制下采取哪些准备措施,并简要列举新成立的竞委会将拥有哪些调查和强制执行权力。

新制度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辩论,香港首部实体竞争法,即,《竞争条例》终获立法会通过。该法的通过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早在2006年和2008年就已多番征询公众意见,但直至2010年7月《竞争条例草案》才提交立法会审议。自此以后,该草案的起草委员会召开过37次以上的草案审议会议。有关背景资料,敬请点击herehere,以查阅我所过往的法律快讯。

最后一次审议是在2012年4月。面对商界长期持续的游说,政府终于同意修订草案的主要条款,并作出实质性让步,包括:

  • 将引发第二行为守则适用的市场份额下限定为25%:若低于该下限,则业务实体将不被视为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及
  • 对第一和第二行为守则的豁免上限作出修改:除严重的违反竞争行为之外,第一行为守则将不适用于营业额低于2亿港元的业务实体。第二行为守则将不适用于营业额低于4,000万港元的业务实体。

尽管已作出上述让步,《竞争条例》仍会使香港商业和经济生活发生重大变化,而各企业因此必须积极审核自身行为,以确保其不会违反条例规定。

第一行为守则

第一行为守则将适用于各企业通过签订协议或参与协调做法而实施达成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目的或具有上述效果的行为。

不同的是,对于“影响较次的协议”,无论是在相互竞争的业务实体之间,还是在供应商与客户或分销商之间,只要上述主体的营业额收入少于2亿港元,则都将适用不同的规定。在竞委会的任何集体豁免通知适用时,影响较次的协议也将因此受益。这反映出,此类商业安排不大可能对香港的市场竞争造成危害。有关第一行为守则如何适用,详见下表。

第一行为守则 – 严重的违反竞争行为

第二行为守则

第二行为守则将禁止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通过实施目的或效果是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其市场权势。

由于适用新的市场份额下限(25%)和修改后的豁免上限,香港约95%的中小型企业将免予适用第二行为守则。

竞委会的调查和强制执行权力

竞委会将被授予一系列的调查权力,以确保有效适用新的法律。

《竞争条例》针对违反新的法律的业务实体广泛规定了各种严重的处罚,其中包括金额在年营业额10%以内的罚款、发出取消董事资格的命令、剥离资产、股份或业务、撤销协议效力、对妨碍行为给予刑事处罚、以及禁止令救济和第三方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金。

与其他各国的规定相类似,竞委会将有权在营业场所开展“黎明突袭”。若竞委会有合理理由认为可能会找到与调查有关的文件,则其可在取得进入和搜查某一企业办公场所的手令后行使上述突袭权力。

考虑到黎明突袭的严重后果,公司最应该考虑如何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相关程序,以应对竞委会调查人员的突然到访。这包括制定雇员在应对竞委会调查人员时(包括在竞委会要求对包含保密资料的服务器进行同步镜像备份时)应采取措施的清单。该类清单应详细指明由谁联系高管人员和法务部,并阐述调查人员享有哪些权力(如,调查人员可取得哪些文件、及其是否有权与雇员面谈)。

另外,竞委会还将被授予一系列的强制执行权力,以确保有权对其认为违反《竞争条例》的企业采取措施。

这些强制执行权力将包括发出告诫通知和违章通知书、可接受公司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以及可适用卡特尔宽待。

就卡特尔宽待而言,我们预计,竞委会将实施一个与其他各国现有做法相类似的宽待制度。这项制度鼓励公司积极联络监管机构并提供证实违法行为的证据:越早举报违反竞争行为,越有可能享受更多的宽待处理。

可展开后续诉讼

《竞争条例》规定,任何人因经法庭或审裁处裁定确属违反行为守则的行为或在其他某些情形下蒙受损失或损害,其均可提起后续诉讼。

合并

持有传送者牌照的公司另行适用单独的合并守则。除此之外,无义务向竞委会申请合并审批,这与其他许多制度项下的情形不同。

未来的12个月

我们认为,在《竞争条例》制定后,约有12个月左右的过渡期。我们预计,该期间内将会出台许多行政程序,包括设立负责执行法律的相关机构,即,竞委会和审裁处;同时,竞委会还将公布相关指引,进一步说明其计划如何执行《竞争条例》,包括政策声明和集体豁免通知。

公开征询意见程序很有可能启动,这将使那些有可能受到《竞争条例》影响的公司有机会争取改变竞委会的态度。

合规的实际操作步骤

在行为守则生效前可能会有“宽限期”,这将使各企业有时间针对新法律作出准备。

首先,公司应考虑其经营行为是否将会受到《竞争条例》的影响及影响程度。

就此而言,公司将需要考虑到该新法律的境外适用。竞委会不仅对在香港境内达成的协议或实施的业务行为享有管辖权;而且,只要相关行为的目的或效果是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那么,即使当事方的所在地或其行为的实施地位于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中国内地),竞委会同样享有管辖权。

其次,《竞争条例》还可能对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联营商号[内地说法:设立合资]等商业安排产生影响。这类性质的安排当事方还需要确保其遵守香港法律。

您可采取哪些措施?

公司应理解该制度的含义,并引入合规程序。您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  评估该制度是否适用于您的经营行为,包括是否适用任何豁免规定;
  • 制定竞争合规政策,或(若已存在该等政策) 检查现在是否需要作出任何修改;
  • 在您的组织内部提升对新制度的重视程度;
  • 成立一个同时包含法律和商业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合规委员会,以便相互合作,共同确保您的组织内部充分重视该新制度,并协助审查您组织内部的现有行为惯例是否遵守《竞争条例》,并协助执行任何必要的变更;
  • 审查现有的经营行为,尤其是某些存在严重违反竞争行为风险的领域,例如,加入行业和贸易协会;
  • 审查现有的商业合同和协议,以决定是否存在应对比新法律重新接受评估的任何需特别注意的条款(如,分销协议中的条款);
  • 采取措施培育合规文化,包括对一线员工开展培训。

谁受到影响?

在香港开展经营活动的或与香港公司签订协议的所有公司。

您需要做什么?

  • 考虑您的经营活动是否将受到新制度的影响及影响程度
  • 制定内部合规制度
  • 审查现有经营行为和商业合同以认定风险领域
  • 培育竞争合规文化,包括对员工开展培训
  • 关注相关进展(尤其是新法律生效和执行方面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