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时尚经济学理论当中,最知名的恐怕就是裙长理论(Hemline Index)。1926年,美国经济学者乔治泰勒(George Taylor)提出女人的裙子长短与经济是否景气有关:流行短裙子,经济就活跃,而且裙子越短,经济就越活跃;流行长裙子,经济就萎靡,而且裙子越长经济则越萎靡。虽然在金融危机下的四大时装周中,广大的奢侈品牌并未多见让模特换上长可及踝的裙子[1],但萧条的经济所带来的阵阵寒意却难免会使人担忧换装可能只是时间问题。
美国《华尔街日报》日前援引机构预测说,今年全球的奢侈品销售额可能下降一成[2]。但在中国,销售量的增长却还令人感到欣慰:在2008年过去的11个月中,传统奢侈品消费市场日本和北美消费额骤降35%,而中国市场依然保持着22%的强劲增长[3]。因此在当下,世界的目光仿佛都集中在中国这片风光独好的市场。
[1] 参见“金融危机下的四大时装周”新浪女性网 2009年03月23日12:12发表http://eladies.sina.com.cn/fa/p/2009/0323/1212843496.shtml(最后访问日期 2009年4月14日)。
[2] 参见“Sales of Luxury Goods Seen Falling by 10%”The Wall Street Journal 2009年4月11日, 1:50 A.M. ET发表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23939180511509151.html(最后访问日期 2009年4月14日)。
[3] “奢侈品:要现金还是外衣” 新华网 2009年4月8日 10:18:58发表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颖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04/08/content_11148274.htm(最后访问日期 2009年4月14日)。
在奢侈品试水中国市场的阶段,由于对中国市场的陌生,市场上存在的诸多限制,以及尚不明朗的市场前景,多数品牌商选择与中国代理商合作以转嫁风险。而在中国遵照入世承诺将零售业向外资开放,破除制度壁垒后,涌动着的便是奢侈品品牌商和代理商对中国市场开发权的争夺。加之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这种争夺可能愈发加剧[1]。
但是,在上述理由并不足以完全解释奢侈品牌为何要选择抛弃代理商。在不少相关的品牌商与代理商争议中,让人更深体会到的是该种合作模式所存在的先天缺陷导致了纠纷的产生。通过代理商开发市场,其结果就是将市场拱手让给代理商,而品牌商对代理商的监管多体现于书面的合同条款,而受限于有限的监管人力和避免对代理商合作热情造成影响的初衷。
代理商在上述模式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在市场开拓期,其行为常会违背代理合同的规定。比如代理商在超出合同约定的地点进行开店,代理商自行开发下级代理商。而品牌商为商业利益的考虑,有时被迫容忍代理商的种种违约行为,甚至作出妥协而修改合同条款。而在合作的中后期,随着市场的成熟,品牌商欲收回代理权的愿望会愈加强烈,因而与代理商的矛盾激化也在所难免。
通过考察众多相关的案件,从品牌商利益考虑,品牌商在签约过程中、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及对纠纷的处理,有如下应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在签约过程中考虑周全、尽量细化合同条款
因合同要点很多,在此仅举几例。就代理权的授予要尽量约定清楚范围和时间,比如哪个商厦的具体哪个铺位,门店装修由谁负责、谁聘用店员,是否允许再次批发等等。就违约条款要区分违约的程度以及所导致的不同后果,如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可补救型违约,在何种情况下品牌商可立即解除合同等。特别在违约条款中要尽可能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因为不少案例显示,通常在违约时,品牌商有重大的损失,却往往没有办法证明损失的数额。因而约定违约金有助于品牌商在纠纷解决中占据主动。另外,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避免在代理合同、商标授权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中列明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否则,就会给日后的纠纷解决带来程序上的不便。
此外,如果合同所依据的模板是外国律师起草的,而在适用中国法的情况下,必须要由中国律师审阅,以便使合同条款符合中国法的规定。
二、在履约过程中,要确保监管到位,并留存足够的证据
合同约定得再细也要人去监管,因而品牌商应时常到代理商经销场所进行视察监督。同时与所在商厦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代理商依照合同进行经营。同时,应在履约过程中保留交易文件如代理商的订单、发票等以及与代理商沟通的文件。如一旦发现有违约行为,在考虑立即通知代理商更正其行为的同时,应留意保存足够的证据,如照片、商厦的证明等等。
三、在纠纷解决中,要采取主动,并运用策略维护权益
如纠纷不可避免,则品牌商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保护自身权益。
(一) 审阅代理合同,查明可能违约的行为
代理合同中一般均会列明代理商的义务。而违反该等条款应被视为违约。代理商通常可能违约的行为如下:
- 代理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以外开店
- 代理商违反直营的约定而发展下级代理商
- 代理商将货物卖到其他代理商的渠道中(俗称“串货”)
- 代理商违反零售价的约定
- 代理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代理其他品牌
- 代理商在商品中掺杂水货
(二) 收集并保存证据
在列出上述种种违约可能之后,应立即采取行动收集相应证据,如到其下级代理商处进行调查,寻求商场配合,审阅往来函件包括电子邮件等。在必要时应果断采取公证方式以保全证据。
(三) 在违约行为确凿后,与代理商协商或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诉讼或仲裁有可能并非最佳的解决方式。因为一旦进入诉讼或仲裁,对品牌的商誉以及市场销售等均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掌握了代理商违约的证据后,可以考虑与代理商进行协商。如代理商尚有弥补其违约行为的可能以及存在后续合作的前景,则可考虑让代理商进行补救后与其继续合作。如合作已无可能,且代理商属于根本违约,则可直接解除合同,并迫使代理商协商合同解除后的后续事宜,如交接店铺,回购商品等。如协商已无可能,则应先提起诉讼或仲裁,以免被动。
综上,就品牌商而言,如能在律师的协助下完成上述步骤,一般会在纠纷解决中占有较为主动的地位,并能较好地维护市场以及品牌的权益。
[1] “中国奢侈品牌代理商何以承受‘成长之痛’”2009年3月2日发表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刘丹 http://bt.xinhuanet.com/2009-03/02/content_15830601.htm(最后访问日期 20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