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进 冯彩红 刘青 高纬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11月1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下称“《通知》”),大幅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流程。《通知》的出台响应了国务院于2012年9月2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规定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也反映了中国巨额外汇储备的背景下进一步放松外汇监管的趋势。《通知》将于2012年12月17日开始实施,有望对外商投资和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产生较大影响。

一、 主要调整概述

与现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相比,《通知》在监管流程方面有较大的改进,将部分审批事项调整为登记事项,通过登记来监管外汇资金的流动与汇兑额度。《通知》中所体现的主要调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

通过大力缩减事前审批环节,取消了相当一部分常规性业务的事前核准,其中主要包括:(1)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汇核准;(2) 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3)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 (4) 减资验资询证等。

2、 简化现行管理程序

《通知》简化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经调整后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主要包括七类: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划入/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此外,《通知》附件的操作规程中大幅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办理时限。许多业务办理时限由现行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或5个工作日。

3、 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限制

《通知》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购付汇限制;扩大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宽境外放款条件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二、 政策调整对外商境内投资的具体影响

《通知》中的外汇政策调整对外商境内投资的具体影响主要体现在外商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以及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三个方面。

1、 外商直接投资

《通知》推出了诸多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流程方面的简化措施,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流程有望因此大幅简化。由于取消了外商投资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核准,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只要在外汇局进行相应信息的登记后,即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范围内汇入外汇资金,开展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活动。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运营及结束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了相应外汇登记(如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划转、资金购付汇等相关手续。银行负责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准确地在系统中进行备案。

另外,外商直接投资流程中的重要环节验资询证程序也大为简化,与现行制度相比更为便捷。询证验证全部实现了网上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可直接通过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材料,凭外汇局网上回函意见作为验资询证的依据。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也被取消,会计师事务可凭外汇局登记信息作为验资询证的依据。

2、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方面的外汇监管亦有重要调整。外国投资者以属于其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已登记外债转增注册资本的或者以其境内利润、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合法所得再投资的,在现行的外汇监管体系下,外国投资者需要事先获得外汇局的核准,《通知》将审批手续由核准改为登记,银行可凭外汇局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所涉资金划转,会计师事务所也可凭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简化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管理流程。现行的被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被取消。相应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以及被投资企业向外商投资性公司划转外汇利润、股息核准均被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以外汇出资时,被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后,即可由银行凭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管理。

3、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

《通知》对于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的程序亦进行了简化。与现行监管程序不同的是,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企业无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手续,由银行办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入账备案后,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资者采取其他非货币形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对价的,流程则有所区别,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应至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三、 政策调整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具体影响

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通知》在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外汇监管方面亦有新的突破,主要包括:

1、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通知》取消了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的核准,变更为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向外汇局办理登记,改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现行境外投资实践中,由于前期费用汇出核准要求较高(比如要求提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而非书面项目核准申请),很多企业都直接使用其境外的外汇满足前期费用要求。《通知》中关于前期费用汇出由审批变为登记这一调整有望缓解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的困境。但该调整的实际影响,仍有待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观察。

2、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

《通知》取消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核准,变更为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改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同时,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进一步放宽,在原有的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内外汇贷款,并且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前提是放款额度不得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上述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问题。

我们注意到,与《通知》一起发布的还有若干附件,包括外汇局版《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和银行版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显示了国家外汇局的此次直接投资外汇调整时酝酿已久,同时充分考虑了实务的要求。《通知》所反映的变化和调整对于直接投资具有重要的意义,如顺利实施,将使现行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制更加顺畅、便捷,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并为中国企业的“走出去”战略提供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