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完善和“宽进严管”的政策导向,证券监管机关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上市公司一旦被认定构成虚假陈述,不仅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其再融资,还会引发大批股民巨额民事索赔,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近期, A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该公司委托金杜律师依法申辩并参加听证,证监会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作出结案决定。该案为上市公司如何应对该类案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案情简介
A上市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2012年被证监会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由进行立案调查。此后,A上市公司马上委托金杜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证监会经调查后于2013年6月向A上市公司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为A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并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随后,A上市公司申请听证,并委托金杜律师依法参加证监会召开的听证会,积极进行陈述和申辩。2013年12月,证监会采纳了A上市公司的申辩意见,作出结案处理的决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A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调查应当如何应对
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通常都是公司第一次遇到,毫无应对经验,甚至不知所措。根据证监会统计的数据[1],2008年至2012年,证监会共调查案件1458件,其中正式立案500件,占调查案件总数的34.29%,而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为276件,仅占正式立案案件的55.2%。根据该数字,上市公司因证券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最终必然被行政处罚。本案A上市公司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对,最终未被行政处罚,为上市公司如何面对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鉴于被认定信息披露违规而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上市公司一旦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思想上应予以足够重视。既不能摆出破罐子破摔的消极态度,也不能盲目自信,轻信不会有事,更不能惊慌失措,自乱阵脚。上市公司正确的应对态度是,既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又要保持理性和冷静,合法谨慎应对。具体而言,在证券监管机构调查过程中,上市公司应不消极,不对抗,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可能涉及人员较广、时间跨度较大,需要专门人员负责公司内部协调以配合调查,同时还应稳定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情绪,避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以,上市公司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十分必要。同时,因此类案件的应对不同于普通民商事纠纷的处理,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紧急性等特点,且对公司影响重大,因此,上市公司应及时委托具有处理该类案件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听取专业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
本案中,在A公司收到证监会的立案通知后不久,金杜即接受A公司的委托,指派具有证券违法违规业务处理经验的律师团队为A 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律师的建议,公司立即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自查相关问题,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提交书面意见,协调安排相关人员接受稽查人员的调查询问,如实向监管部门汇报情况,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公司积极配合调查、重视反思自身问题和不足的态度,初步取得了监管部门的认可。
(二)在理清事实的基础上,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分析,实事求是地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进行申辩。
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无论是决定立案调查还是最终作出行政处罚都相当审慎,会充分考虑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依据是否明确。因此,面临监管部门的调查,上市公司应主动自查,尽快理清事实,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分析。如就相关事实或法律问题的认识与监管部门的认识不一致,应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举证、申辩,而不应轻易放弃权利。而如果确实公司存在不当甚至违规之处,应态度诚恳地承认错误,并相应地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尽可能地争取证券监管机构的谅解和从轻处理。
(三)对监管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申辩,必要时申请听证。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券监管机构经调查后如认为上市公司的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而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将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列明上市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如果不要求听证的,也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但鉴于时间的紧迫性,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拟处罚事项,上市公司一般难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做出合理的分析判断,因此,建议上市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申请听证,以赢得一定时间予以充分准备。因为依法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是法律赋予上市公司合法享有的权利,上市公司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并不意味着与监管部门的对抗,不会导致监管机构的反感。
本案中,在A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我们协助公司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相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我们认为,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据此,我们建议公司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举证,并申请听证。
(四)在听证程序中,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陈述、申辩、举证,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权益。
根据《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相关规定,为确保听证的独立和公正性,证监会的听证工作由与稽查部门完全不同的行政处罚委组织,听证员通常由一名主审委员、两名委员组成,大多数委员是证券领域的专家,还有些委员甚至具有多年司法审判经验。对于有关事实认定不清或证据不足的,通过听证程序能够予以重新审查,对于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听证员也可能作出与稽查人员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本案中,我们代理A上市公司参加了证监会组织的听证程序。在听证会上,听证员一一听取稽查人员和上市公司律师的意见,并由双方进行举证、质证,然后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在听证过程中,A上市公司还委托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整个听证程序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通过本案的代理,我们充分感受到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给予的尊重和保护。本案正是听证员在充分听取稽查人员和上市公司双方的意见基础上,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作出结案决定。
(五)在应对调查过程中,上市公司还应注重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维持证券市场稳定。
在应对证券监管机构调查过程中,上市公司还应重视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稳定市场,避免因调查而使员工、投资者、商业伙伴等产生不信任、不稳定情绪,避免不了解情况媒体的大量负面报道,以良好的经营业绩给市场和监管部门以信心。
总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直是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和打击的重点,而由于其给上市公司所带来的重大负面影响,上市公司在应对和处理时应相当慎重。通过本案的代理,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在面临监管机关调查时,一方面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另一方面,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依法进行陈述、申辩、举证、申请听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jcj/gzdt/201302/t20130222_221508.htm《证券期货执法工作情况与下一步工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