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8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此前,2015年6月最高法院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遥相呼应,引起了大家对人民法院利息裁判标准的关注,本文尝试做些解说。

24%利率上限的由来

据史尚宽先生考证,我国自汉代以来就有对利率的限制。王莽时,民贷受息无过岁什一。明律上私放钱债,每月取利无过三分。清律沿袭。民国之初,继续援用。直到民国16年8月1日才改为年利2分。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2年最高法院在对东北分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称:“关于城市借贷利率以多少为宜的问题,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但降低利率目前主要应该依靠国家银行广泛开展信贷业务,在群众中大力组织与开展信用合作业务,非法令规定所能解决问题。为此人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

1991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借款案件纠纷若干意见》第6条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于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通常是年6%左右,因此四倍利率基本为24%。

随后便是前述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24%的利率上限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渊源,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同样由来已久。

超过利率上限的合同条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并非无效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仅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对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并未规定无效。

1991年《关于审理借款案件纠纷若干意见》第6条则规定超过四倍贷款利率的,对超出部分的法院不予保护。

何谓不予保护?从1952年最高法院答复中可寻端倪,答复称“人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即,只要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法院并不主动干预。但是,如果债务人对超出部分不愿履行,债权人请求法院支持的,法院也不支持。

类似,台湾地区“民法”第205条也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20%者,债权人对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所谓无请求权,类似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失去了请求司法强制保护的权利,但其作为自然债权并非无效。

既然并非无效,债务人如果实际履行,其便不能以债权人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个中法理,又指向了“不法原因给付”,即西方法谚所云“不容任何人援用其自己可耻之行为,而有所要求”。对此,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在立法中均予以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0条规定,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817条则规定,受益人因受领而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或者善良风俗的,受益人应负返还义务,但如果给付人对此种违反行为同样也应负责任时,不得要求返还。《法国民法典》第1967条规定得更为直接:任何情况下,赌博中的输家不得请求返还其自愿支付的款项,但如赢家有欺诈舞弊或诈骗情形的,不在此限。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包含有上述原则的含意,但法理不同。该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其中法理,似应理解为实际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履行行为为准,而并非不法给付人无返还请求权。

司法实践中,24%的上限并不限于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24%的上限,并不仅仅指狭义的利息,而是将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一并计算的综合成本。

除了借款合同纠纷之外,在涉及其他合同纠纷,在判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法院也常常援引24%的上限标准。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551号案中,最高法院在衡量建设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时,阐明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以年化24%确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另外在:(2017)最高法民终50号案和(2016)最高法民终554号案中,最高法院也持相同的立场。地方各级法院类似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

24%的上限不仅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还将适用于金融借款纠纷

《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请求对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何谓金融借款合同?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借款合同纠纷区分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等具体类型。由此可见,并不是与金融相关的借款合同就是金融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条本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据此可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同时,就立法技术而言,既然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资金融资借贷规定了24%的上限标准,2017年最高法院《意见》就没有必要重复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作为规定。

由此,前述《意见》所规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指金融机构为主体借款合同纠纷。按照《意见》第2条,金融借款合同也将适用24%的上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