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素芳 孙兴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业务部
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印发1年来,中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主管部门接连发布多项相关政策法规,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强化固体废物进口监管,把住境外源头关,促进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结合多项新规,我们认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已显现出以下趋势:
趋势之一: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范围扩大
新规: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部委在2017年8月和2018年4月连续发布两个公告[1],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主要内容:2017年12月31日起,禁止进口生活来源废塑料、未经分拣的废纸以及纺织废料、钒渣等4类24种固体废物。2018年12月31日起,禁止进口废五金、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2019年12月31日起,禁止进口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非限制进口类。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两个公告将部分限制进口类和非限制进口类的固体废物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扩大了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范围。经过三次调整,列入目录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由7类66种减少至2类18种。根据《实施方案》,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
趋势之二:固体废物进口门槛逐步提高
新规:2018年1月,生态环境部修订并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等11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主要内容:
- 重视放射性污染控制,增加了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的要求。
- 严格控制进口废物中的危险废物,控制要求统一定为0.01%。
- 加严进口废物中非危险性废物的夹杂物指标。如将废有色金属标准中一般夹杂物控制指标调为1.0%,其他标准中一般夹杂物限值要求调为0.5%。
- 控制废物自身品质要求。如,废纸标准中严格限制混入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纸以及被灭火剂污染的废纸,废有色金属和废钢铁2项标准中对含有的粉末物质比例进行控制,进口废五金电器中可回收利用金属的含量由不低于废五金电器总重量的60%提高到80%等。
解读:此次修订涵盖了目前所有许可进口固体废物的11项环境保护新标准。此次从严修订环境保护标准,提高固体废物进口门槛,旨在避免进口不符合标准的固体废物造成国内环境污染。新标准同时明确进口废物原料必须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新标准实施后,2018年第一季度,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下降57%,其中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量下降64%,与2017年相比降幅大幅增加。[2]
趋势之三:检验监督管理日益强化
新规: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发布多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环土壤函[2017]287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国环规土壤[2017]6号)。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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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贸易单位代理进口废物原料,强调企业应具备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
- 推荐一批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鉴别机构由3家增加至20家,进一步解决进口废物鉴别难问题。
- 对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提出新要求,不再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将原“进口废物原料实施A、B、C三类预警监督管理”修改为“对供货商、收货人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A、B、C三类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详细列明了供货商、收货人及装运前检验机构触发风险预警的情形,并根据不同的风险预警类别采取加严检验、全数检验,或者不予受理报检等措施。
-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追究,新增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违法违规的明确法律责任。
解读:
- 随着有关规定的密集出台,通过“放”与“管”的有机结合,显示了政府对规范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市场、进出口市场的决心。
- 监管坚持固体废物和企业管理并重,对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加强管理。
- 将“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诚信管理”的新理念引入对进口废物原料的管理,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对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诚信管理。
- 随着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划入海关,海关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固体废物的执法管理方面效率进一步提升。
趋势之四:对固体废物走私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专项行动:
自2017年7月《实施方案》印发以来,各主管部门不仅发布多项配套规定,在执法实践中也发起了多起专项行动。
2017年7月起,生态环境部开展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共检查企业1792家,对1074家企业提出立案处理处罚建议,占检查企业总数的60%;同时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五废”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海关总署对进口废塑料行业、废五金行业开展专项稽查,并开展“蓝天”专项行动,2017年共开展4次集中行动,刑事立案走私固体废物案件298起,查证各类涉案固体废物86.68万吨,抓获嫌疑人421名。
2018年至今,海关总署继续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蓝天2018”专项行动,并开展了3轮集中行动,共立案侦办走私废物犯罪案件248起,查证各类涉案废物95.58万吨。
解读:
- 专项行动仍将持续进行,各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合作对固体废物进口违法行为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生态环境部制定《关于全面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0年行动方案》和《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专项督查行动方案(2018年)》。海关打击洋垃圾走私将持续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 专项行动行业目标明确,重点打击走私、非法进口利用废塑料、废纸、生活垃圾、电子废物、废旧服装等固体废物的各类违法行为。
- 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从进口企业资质、进口环节、固体废物检验、加工利用环节等环环相扣严密监管。
-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中国海关倡议发起的世界海关组织打击固体废物走私的“大地女神Ⅳ”国际联合行动得到来自世界海关组织、联合国环境署、国际刑警组织、巴塞尔公约秘书处等多个国际组织及诸多国家海关的积极响应。近期几起海关执法案例中,海关成功退运洋垃圾,退运国际合作机制正逐步完善。
[1]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6号)。
[2] 《一季度我国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下降57%》,《人民日报》,2018年6月17日。http://www.gov.cn/guowuyuan/2018-06/17/content_52992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