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景云峰、张波、陈露薇(实习生)

一、我国畜产品进口贸易的现状

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作为世界畜牧业生产大国,中国的肉类和禽蛋生产量长期位居世界首位,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生产的畜产品早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2000年,中国畜产品首次出现贸易逆差。2018年,中国畜产品贸易总额达到353.8亿美元,其中进口额285.2亿美元,出口额68.6亿美元,贸易逆差已达到惊人的216.6亿美元[1]。据联合国贸易数据库的相关统计显示[2],肉类、生毛皮、奶产品、羊毛及丝占据了中国畜产品进口贸易的前四位,其主要进口来源国为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和丹麦。我们熟悉的那些美味,如德国猪手、巴西鸡翅、澳洲牛排和新西兰牛奶等,均是进口畜产品中的大户。

二、畜产品进口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

近年来,畜产品的进口规模和贸易逆差一直在稳步提高,且这种增速没有任何减缓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国内畜牧养殖产能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消费量的增长远超产能增幅。尤其近几年,随着粮食饲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的持续上涨,以及严格的环保新规的实施,中国国内畜禽养殖的效益普遍较低。二是,进口畜产品的价格更具竞争优势,物美价廉。以我国进口量最大的猪肉为例,2018年国内猪肉集贸市场价格比进口德国猪肉到岸价格高100.99%,比西班牙猪肉到岸价格高95.04%。国内猪肉价格与我国进口猪肉最大来源国德国和西班牙的猪肉到岸价格有约一倍的价差,进口产品价格优势实在明显。

从背后的技术原因来看,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的良种选育和推广利用工作相对滞后,畜产品的品质和数量无法在短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准,且核心种源高度依赖进口,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畜产品的进口规模和贸易逆差还将继续扩大。当然,与之相伴的,必然是畜产品进口管理的趋严以及进口合规风险的加大。

三、进口畜产品海关监管的法律体系

自2018年4月起“关检融合”之后,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管职能并入海关,相信正在修订中的《海关法》也会与现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进行对接,形成更加完善的海关监管法律体系。就畜产品而言,特殊的检验检疫监管要求是进口畜产品区别于其他进口产品的关键所在,应当引起广大进口企业的关注。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现为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出入境人员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对出入境人员等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3]。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四个方面。

对畜产品进口来说,现行的海关监管法律体系是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7 年施行)为核心,同时可能涉及适用《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对应的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根据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所有畜产品均需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其中,肉类、奶类等可食用的动物初级产品还需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对部分生毛皮、羊毛等非食用性动物初级产品还有进口商品检验的要求,具体如下表所示:

四、以进口肉类为例,概观进口畜产品海关监管

畜产品大致可以分为活动物、可食用的初级动物产品和不可食用的初级动物产品三大类。三类畜产品的海关监管虽然都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为核心,但具体的监管要求和通关流程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不同于动物产品进口,进口活动物有动物隔离检疫的要求——进口种牛、种猪等种用大中型动物在入境前应向海关总署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入境后需在隔离场隔离检疫45天。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物的,海关可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即使同属可食用的初级畜禽产品,海关总署也针对肉类、乳品、禽蛋、蜂蜜等细分类目各自出台了专门的进出口监管的部门规章,例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这些部门规章往往是具体细分领域监管实务操作中的主要法律依据。鉴于篇幅有限,本部分将结合《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肉类管理办法》”)着重介绍进口畜产品中长期以来占比最大的进口肉类的相关海关监管要求。

(一)入境前

  1. 检验检疫准入制度

进口肉类产品属于高风险货物,为防止国外疫情传入中国,我国对其采用严格的准入制度——只能从与我国签有相关双边检疫协定的特定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的特定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口特定品种的肉类。企业在打算进口肉类产品前,应确认其进口的肉类产品品种、原产国及境外生产加工注册企业均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内。根据2019年7月15日更新的《名单》,目前已与中国签订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的有36个国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这36个国家之中并不包括日本。因此,尽管日本和牛饱受广大食客追捧,但在我国市面上不可能有正规的日本进口牛肉,如再遇商家推荐日本进口的神户牛肉等,各位可要十二分小心了。

  1. 进出口商备案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肉类管理办法》第9条、第10条同样规定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因此,对肉类进口企业而言,既需完成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也需完成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如果完成备案后,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需要重新进行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4]

  1. 检验检疫审批制度

《肉类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在各直属海关办理进口肉类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首次申请进口肉类《检疫许可证》的企业,应在申请前完成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在《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内,若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禁止进口的公告、禁令或警示通报,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或失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效的《检疫许可证》是进口肉类产品通关的必要条件,通关时没有有效的《检疫许可证》,进口的肉类产品将不得不被退回或直接销毁,企业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入境时

  1. 进口口岸

鉴于进口肉类产品对现场查验、实验室检验检疫和存储的设备设施有特殊要求,因此《肉类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企业只能从具有相应的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的海关总署指定口岸进口肉类产品。企业在申请进口肉类《检疫许可证》时,就需明确自己的进境口岸,正式进口时严格遵照《检疫许可证》许可的范围进行。至于哪些口岸可以进口,可查看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的《进口肉类指定口岸/查验场名单》。

  1. 报关材料

企业申请报关,除需提供一般报关资料外,还应提交《检疫许可证》(也可用有效的《报检预核销单》代替)、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同一收货人上一批报检肉类产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该批进口肉类产品的货物清单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同时对检疫审批数量进行核销,经确认电子信息核查无误后进入现场查验环节。

  1. 现场查验

当进口肉类产品运达口岸后,如被抽中查验,货物应该存放在指定口岸/查验场的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中,由进境口岸隶属海关人员对需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开箱卸货检查,具体包括核对货证、包装标识、感官查验等内容。在必要时还可能对进口肉类产品进行采样,送往实验室进一步检测。

(三)入境后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肉类产品,海关会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下简称“《检疫证明》”),企业可将该批产品投入市场。《检疫证明》是证明进口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唯一证明。若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如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者进口肉属于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等,企业应配合海关进行整批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畜产品违规进口法律风险

   对于畜产品进口的正面监管规定,前文已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但和海关监管的其他进口货物一样,对于畜产品进口而言,更大的风险来自于海关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司法机关对走私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与现行海关法律法规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相比,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罚则明显偏轻,但是随着未来广大公众对于进口畜产品、食品安全等的重视程度提高,这一情况可能会随着本次《海关法》大修而有所调整,并会在今后的相关立法工作中予以完善。因此,建议企业应当对畜产品违规进口的法律风险予以充分重视。

1. 未经进境口岸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将进口畜产品卸离运输工具或运递

W货代公司受A公司委托向T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冷冻猪前肘。申报成功后,没有按照海关指令到指定地点进行检验检疫,而是擅自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并运递,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W货代公司受到T海关的行政处罚,被处以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例评析】

在“关检融合”之前,从海关的《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实际应用来看,行政处罚对象多是出现在报关单上的收货人。但“关检融合”之后,海关的职能得到扩充,其行政执法依据更加多元化,行政处罚的对象也会更多地涉及包括报关企业在内的多种主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14条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W货代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T海关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60条第1项的规定[5]对其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2. 归类错误可能导致巨额行政处罚

2018年9月,S公司从J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种牛,申报税号为“0102.2100 改良种用”,进口关税率为0。经J海关查验确认,该批进口种牛实际应归入税号“0102.2900 其他”,进口关税率为10%。S公司由于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近300万元。最终,J海关对其作出罚款3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案例评析】

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来看,对进口商品的归类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无法判断进口牛的品种及税号归类问题,可以依照《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就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向直属海关申请预裁定,并获得海关制发的《预裁定决定书》。该决定书3年内在全国口岸均有效,可以杜绝因归类不准确导致的高额行政处罚风险。本案的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S公司因为受到了高额的行政处罚,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该企业直接被降为失信企业,进出口业务几乎难以继续开展,教训十分惨痛。

3. “包税”方式下报关公司自行低报价格,进口企业难逃走私责任

G公司主营猪、牛、羊和盐湿皮的加工,需要从境外进口盐湿牛皮。为降低通关费用及谋取更高利润,G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明知“包税费”(具体包括入境检验检疫费用、装卸费、海运费、报关进口缴纳的全部税额等费用)不足以支付货物正常进口时所需费用的情况下,以每柜4万元到7万余元的包税价格交由L公司代理进口。L公司代理后,伪造用于报关的虚假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虚假申报进口盐湿牛皮,偷逃税款共计1525余万元。法院认为,G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明知进口牛皮的价格及每柜的货值,却仍以低于应缴税款的包税费用委托贸易商代理进口牛皮,其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最终,L公司自不必说[6], G公司和杨某也同样被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G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26万元,杨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评析】

不同品质等级的生毛皮之间价格差异悬殊,进口货物实际完税价格可能是海关风险价格的2-3倍。总有一些报关公司存在侥幸心理,以低于进口报关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吸引客户委托其代理报关。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委托方的进口公司往往会被认定为具有放任走私的间接故意,且由于偷逃税款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起刑点,后果十分严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企业本身要承担巨额的刑事罚金,直接责任人员也会面临有期徒刑的判罚。因此我们建议,广大畜产品进口企业一定要提高警惕,选择合规的报关公司进行代理,杜绝与“包税费”代理的合作,切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六、种畜禽进口可申请免税

前文讲述了畜产品进口的正面监管及相关法律风险,为广大企业敲响警钟。但法律并不只有监管和罚则,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也能享受到政策的优惠和进口的便利。以进口种禽为例,为了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那么,想要进口种畜禽的企业应当如何利用好这个政策呢?下图便有详细说明:

如上图所示,想要申请免税进口种畜禽的企业首先应在每年年底向省级农业农村厅申报进口计划,并在第二年年初向省级农业农村厅提出免税申请。通过初审后,企业需要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免税标注确认。之后,企业就可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免税备案审批手续,享受免税进口种畜禽的税收优惠了。

【结语】

不同于一般的进口货物,畜产品的进口监管涉及大量的检验检疫方面的前置程序要求及种类繁多的检疫规定。“关检融合”以来,新海关对这方面的监管不但没有放松,反而进一步强化。尤其近年来,随着国内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对于进口肉类、奶类等产品的品质更加关注,这也无形中对海关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在此,我们希望广大企业能够读懂政策、认清形势、早做布局,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善用海关相关政策降低经营成本,守法合规经营。


[1]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官网,http://zdscxx.moa.gov.cn:8080/misportal/public/agricultureMessageViewDC.jsp

[2] 数据来源:https://comtrade.un.org/data/

[3] 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合规实务介绍,可参考金杜研究院——2019年2月,《先知先觉,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风险真不少》

[4]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参考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1481624/hlwhgxtsj/2514129/index.html

[5]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L公司以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方式为多家国内货主代理牛羊皮进口业务,所涉数额巨大、人员众多,依法另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