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车马很慢,追一部电视剧要1个月、看一部电影要2小时,现在 “X 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电视剧”类的“速食”短视频早已充斥各大平台。与此相对,热门电视剧、院线电影甚至综艺节目却随之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

4月9日,数十家影视传媒行业单位以及大型视频平台机构联合发布声明,呼吁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并提出将对目前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随后,500余位歌手、演员等业内人士于4月23日发出联合倡议书,再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内容。

倡议书一经发布立刻引起热议,焦点多集中在影视类短视频是否会被“一锅端”、“切条、搬运、传播”是否必然构成侵权、如何合法进行影视类短视频创作等问题。对此,我们在下文中将逐一探讨。

倡议书发布后,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随即在4月25日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作出回应[1],强调国家版权局对于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问题高度重视。一时间各大视频平台纷纷出手,开始屏蔽或下架部分影视类短视频,甚至对涉及影视剧素材的其他类型视频也亮起红灯。从倡议书到国家版权局的回应,都将焦点放在了短视频的“侵权”行为,具有哪些特征的短视频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应如何合理使用影视剧素材成为了关注的重心。

从目前各类自媒体账号发布的内容来看,可以初步分为以下三类:

  • 内容搬运型:即直接将热播影视剧、付费网剧的剧集进行剪辑、分段制作为3~10分钟不等的切条视频上传至各平台,并且将该等切条视频在未进行任何加工的情况下,以合辑甚至直播轮播的形式连续更新供用户免费追剧,属于实打实的原作“搬运工”。从著作权角度,侵权特征较为明显,严打之下属于需要清理的重点对象。
  • 路透花絮型:路透花絮型是倡议书中提及的一类新兴短视频,即“影视作品内容拍摄过程中与演员相关的拍摄花絮、现场物料、路透视频等”,往往由粉丝或在拍摄现场的人员擅自对正在录制中的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等进行拍摄。问题在于,此时一般是艺人造型、具体角色、剧情、场景设置等高度保密的阶段,因此,尽管看似是创作者自行拍摄,但很有可能涉嫌侵犯艺人的肖像权、声音权等权利,同时,未经许可公开片方的保密信息也有可能涉嫌侵权,非官方的现场物料和花絮片段等大量流出必然导致影视剧待播内容的泄露,对影视剧正常拍摄及后续的宣发推广也会造成恶劣影响。然而,该类短视频的形成背景往往较为复杂,“偷拍”本身的隐秘性也加大了维权取证的难度,当前的实践中,鲜有片方或相关权利人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案例。
  • 二次创作型:“二次创作”是著作权保护领域一直以来的难题,也是本次倡议书引起相关争议的焦点。实践中,优秀的二次创作作品往往可以对原作或艺人起到正向宣传导流的作用,因此,在“内容搬运型”短视频大量涌现之前,业界对于二次创作的态度通常而言是包容甚至积极的,甚至有片方主动释放影视剧素材、寻求与创作者合作开展二次创作的先例。但随着影视类短视频开始野蛮生长、侵权盗版逐渐泛滥,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定义和边界变得模糊,如何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维护二次创作的生命力也成为了业界新的难点。

一、合理使用原则在二次创作中的边界

以下,我们就结合近期的热点,尝试探讨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在影视作品二次创作中的边界。

1. 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9条第2款规定,“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我国于2001年加入TRIPS协定并将相关要求吸纳进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其保护的对象主要为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会延伸至作品中的思想、方法或概念本身。从该等角度,解读内容是否侵犯未授权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需要结合未授权作品的使用范围以及解读内容的呈现方式进行讨论。

2. 合理使用

著作权是一种由法律强制创设的权利,其目的是通过保障作者从创作中获取经济利益,从而鼓励创作,推进社会文化发展。然而,由于任何人都不可能在完全脱离已有作品的基础之上创造全新的作品,因此著作权还需平衡创作者和社会公众、在先创作者和后续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合理使用制度即是这样的一个工具。世界各国均建立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对于著作权权利行使的限制,其中较为典型且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当属美国版权法、《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第24条在沿袭现行法列明了12种“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新增了兜底条款,同时融合了《实施条例》第21条的 “两步检验标准”作为“合理使用”的前提,即“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等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的三步检验法。

据此,符合“合理使用”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 仅限于对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使用;
  • 原则上限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 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 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此外,最高法曾于2011年对“妥当运用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作出进一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这其中的“四个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版权法上判定合理使用的四要素标准。《意见》中规定的“四要素”扩充了法定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同时受限于《实施条例》第21条,其作用在于将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从“12种情形”+“两步检验标准”扩张到“四要素”+“两步检验标准”,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理使用的认定空间。

根据上述内容,一般而言,如果使用了其他作品独创性表达则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在满足“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下使用。

3. 合理使用的司法实践

然而,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司法实践中就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中国法院在认定“合理使用”时要求相当严苛,在诉讼的情况下,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对原作品侵权的情况较多。

根据近年来法院的相关案例,法院认定构成合理使用时,可能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要素:

(1)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2]
  • 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虽然并非所有商业性质的使用作品的情形一律不构成合理使用,但相对而言,基于商业目的使用他人作品需要更加充分的理由支持其抗辩;
  • 使用行为是否为“转换性使用”,是否致使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和功能发生了转换。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例,为说明某一问题,是指对作品的引用是为了说明其他问题,并不是为了纯粹展示被引用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而被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被引用致使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和功能发生了转换,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如果发生了目的的转换,且转换程度较高,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了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更高。
(2)原作品的性质[3]

原作品的独创性越高,获得保护力度越强。使用行为越靠近作品独创性表达部分,合理使用抗辩空间越小。

(3)原作品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4]
  • 被引用内容占原作品的比例,如果引用比例较低,不至于吸引对原作品有特定需求的受众,进而产生对原作品、新作品具有关联性的联想,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更高。
  • 被引用的原作品占整个新作品的比例,例如原作品在新作品中,是占据主要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还是属于辅助、配角、从属的地位。如果仅为背景使用、比例较小且未突出显示,则被认定为属于适度引用的可能性更高。
(5)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5]

主要考虑引用原作品是否可能产生替代性使用,新作品和原作品是否形成竞争关系。如果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用户不再购买原作品,则可能对原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但是,如果使用行为可以提高原作品的宣传效果,符合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需求,则合理使用抗辩空间越大。

4. 关于“X分钟观影”

以此次被推上风口浪尖的“X分钟观影”等解说速看类的短视频为例,该类短视频通常由影视剧原作的主要情节和“高光”画面经剪辑、拼接,加上内容创作者的剧情概述、个人意见及点评构成。目前有关速看解说类短视频侵权纠纷的案例尚少,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图解电影”APP未经片方许可将电视剧内容拆分成连续图集进行解说一案[6]。该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图解电影”辩称其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涉案图片集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包括具体情节、主要画面、主要台词等,公众可通过浏览上述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还认为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在一般情况下,难以起到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兴趣的作用,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宣传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如果使用了其他作品独创性表达,原则上就需要获得相应授权。但是满足“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然而,对于解说速看类短视频,一方面,不排除该类短视频中存在满足“合理使用”条件的二次创作作品,“一刀切”地认定为侵权可能有失偏颇。另一方面,基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及著作权侵权纠纷相关司法实践,该类短视频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难度较大,仍面临相当高的涉嫌侵权风险。内容创作者应注意严格把控其使用的影视剧素材的数量与比例,将作品重心放在自身思考和创作的输出与呈现上,通过新的视角和理念形成具备独创性的作品,以防直接或变相地构成剧透、剧情浓缩甚至实质性替代原作,以及尽可能事先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导致对原作的传播发行等产生不良影响及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拨乱反正,怎么做?

综合上述内容,治理短视频侵权乱象迫在眉睫,以下是可以考虑的几个方向:

1. 内容创作者增强版权保护意识

加强各类影视类短视频的内容创作者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提升其版权保护的意识是基础,培养就自己创作的短视频作品有意识地保留创作记录、进行相应的著作权登记等的习惯。从每个人自身做起,内容创作者在尊重他人创作的同时也应懂得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2. 权利人和平台创新合作方式

内容创作者遭遇“授权困境”的情况却并非个例,涉及的问题包括普通UP主没有渠道获得大型影视公司、平台机构的授权,部分平台机构要求提供的授权证明文件过于繁杂,以及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还涉及素材的权属分散、需频繁使用等特点。

为免内容创作者的合规意愿变成“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就需要权利人和平台针对影视类短视频的合规治理设计、引入适当的授权机制。例如可以考虑参考KTV行业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方法形成良好的体系性保障,正如国家版权局在前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提出的,鼓励支持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发挥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便利使用人合法使用的纽带作用;或尝试由平台与影视公司、其他长/短视频平台合作获得相关作品授权,之后平台再许可其用户使用并约定相应费用,使用户可以更为便利地利用平台提供的正版影视作品及素材进行剪辑加工等。

3. 平台把握监管尺度

平台是短视频生态中的关键角色,平台对于监管尺度的把握往往会对短视频业态造成举足轻重的影响。例如,数日前某大型平台就其日常巡检发布了处罚公告[7],显示该平台仅在今年3月份累计清理的违规视频就高达17万余,永久封禁账号19万余,其中不乏影视剪辑类账号,为短视频平台如何将合规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提供了参照物。

不过,相较事后下架涉嫌侵权的作品,平台基于其所掌握的资源、技术以及对于相关行业的了解,协同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在事前发挥重要作用可能更为关键。平台方,尤其是大型平台机构也具备相应的能力推进上述与权利人间的版权授权合作、打通权利人与用户间的信息壁垒和交流屏障,以及在引导涉嫌侵权的内容创作者及时整改、转型中起到更主动的作用。此外,无论是在事先审核影视类短视频时的把控力度,还是对侵权内容的监督和处理方式,平台都可以考虑形成相应的管控流程和制度规则,助力各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合作,为彼此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创作环境。

三、结语

继影视从业者于本月二次发声及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8]相继作出回应后,虽说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等新业态的版权监管趋严已成必然,但还需考虑版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创造自由有序的创作环境,而非焚林而猎式的一味限制,如何及时处理甚至提前防范侵权盗版行为,同时保证二次创作的空间、不误伤高质量的短视频作品,实现 “疏”“堵”有道地治理影视类短视频的侵权乱象才是下一阶段的议题。

作者: 陈青东 何放 张逸瑞 郑博文 周文杰 公司业务部 知识产权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1] 《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发布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4月25日, 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44687/45381/wz45383/Document/1702769/1702769.htm

[2] 可参考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乐触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无锡天下九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牧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7)沪73民终324号);

[3] 可参考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03号);

[4] 可参考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6)粤73民终699号);

[5] 可参考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7)京0105民初10028号);

[6]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0)京73民终187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0)京73民终189号);

[7] 《抖音对作弊、违规帐号及内容的处罚通告》,4 月 22 日,https://mp.weixin.qq.com/s/XDV91oCmm10t7259XRKeUQ

[8] 《国家电影局明确: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 维护电影高质量发展良好网络环境》,4月28日,http://www.chinafilm.gov.cn/chinafilm/contents/141/34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