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文静、徐越、丁泓序、Vladislav Zinovyev(纪巍)金杜律师事物所

tian_wen-jing在本系列文章的承包商篇中,我们主要就俄罗斯建设工程市场的准入条件——承包商向SRO申办资质证书——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外国承包商向SRO申办资质证书时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提示。

如承包商篇所述,一般而言承包商在俄罗斯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许可中的法定义务仅为向SRO办理资质证书,其他诸如勘察设计鉴定、施工许可、竣工许可等,法定的办理义务人为项目业主。但在实践中,“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一方面,在俄罗斯建设工程项目中了解俄罗斯法律项下业主申办审批许可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承包商在合同商签过程中识别风险,并通过合同权利义务设计,巧妙地规避项目审批许可的相关风险;另一方面,也对中国企业深度开发俄罗斯建设工程市场,通过PPP模式投资俄罗斯基础设施项目实现“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为此,继“俄罗斯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许可——崎岖还是坦途(承包商篇)”,我们进一步介绍俄罗斯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许可中业主需要办理的主要审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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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文静、徐越、丁泓序、Vladislav Zinovyev(纪巍)金杜律师事务所

tian_wen-jing在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世界各国投资环境概览——《Doing Business 2017》中,俄罗斯的整体投资便利程度在本次纳入统计的190个国家中位列第40位,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4个相关国家中也位居前列,越来越多的中国承包商也将目光投向亚欧大陆最大的工程承包市场之一——俄罗斯。

与投资便利程度形成较大反差的是,俄罗斯在《Doing Business 2017》的审批许可便利程度方面仅排在第115位。受限于语言和实践经验等因素,对俄罗斯市场跃跃欲试的中国承包商,可能对俄罗斯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审批许可缺乏整体了解。那么,新进入俄罗斯市场的中国承包商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许可方面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又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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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Mergermarket、汤森路透以及彭博三大权威评级机构近期发布的2016年亚太地区并购市场排名报告中,金杜律师事务所再次居于榜首,以稳健的增长态势和雄厚实力,持续引领亚太并购市场。

在Mergermarket的排名中,无论是按已公布的交易总金额还是交易量,金杜均获第一位排名,交易数量达148项共计金额1580亿美元。

在汤森路透的排名中,按已公布的和已完成交易的总金额,金杜也获得了第一位排名,体现了金杜市场份额6.1%和8.4%的提升。同时,金杜还以127项已公布交易和113项已完成交易的记录在交易数量方面也排名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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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晔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吴晔自去年7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制订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出台后(可参见《摘掉“黑车”帽子,网约车的春天真的来了吗》),按照“一城一政”的原则,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20余座城市先后公布了地方网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京、沪两地于2016年12月21日分别发布并实施《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深圳也紧随其后于2016年12月28日发布并实施《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本文以此三座一线城市(也是国内网约车最为普及和竞争最为激烈的城市代表)为例,看看网约车地方管理规章会对这个行业和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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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1月07日,在《人民法院报》最新公布的 “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舜天船舶”)破产重整案名列其中。该案不仅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之间会商机制的首个案例,也是上市公司重整同时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首个案例,在案件处理的参考性以及对于市场和社会的整体影响方面均意义重大。每年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出的十大案件均为在过去一年中全国各级法院审判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和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
Continue Reading 舜天船舶破产重整案获评“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作者:吴青 赖金明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wu_qing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旧司法解释”)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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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居全 张元浩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yin_juquan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俗称离职证明。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的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有前述如此规定,但并无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该赔偿责任作进一步具体的规定,本文以案例着手对用人单位如何承担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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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晓丹 王召刚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xu_xiaodan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纪要》”)。我们就其中关于劳动争议审判的相关口径分析和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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