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俊文 郑瀚泽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王俊文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通知中首次提到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进行城镇化建设,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

国务院于2014年11月16日下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于2014年11月29日下发《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日下发《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分别对利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与改造的新型合作模式提出了政策指导意见。

PPP模式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城镇化建设与改造的相关参与方在城镇化建设与改造过程中的定位以及后续发展提供了新思路与新方向。城市片区开发作为城镇化建设与改造模式中对整体性、协同性及复杂性要求极高的一种综合模式,在城市片区开发中施行PPP模式对于相关参与各方均具有重要的价值。
Continue Reading 简析片区开发PPP模式内各方角色

作者:熊健 任晓磊 陈赛思 金杜律师事务所房地产

今年3月颁布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突破了以往对住所条件的限制,包括允许多个企业在一个地址上注册住所。本文旨在对于新规进行解读,并就其对企业登记实践操作方面的影响进行评析。

一、背景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3月3日印发了《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下称“登记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登记管理办法中出现了多处亮点如下:
Continue Reading 企业登记“宽进严管” 上海鼓励大众创业

作者:樊荣 苏娅楠 杨明喆 安筱可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fan_kathy (1)近年来,由于国家原则上对光伏电站项目施行政府补贴以及其他利好政策,各类社会资本对光伏电站项目趋之若鹜,并由此导致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以及倒卖光伏“路条”等各种问题。其中,倒卖“路条”行为给光伏电站市场良性竞争造成的冲击尤甚(所谓“路条”,是指有关行政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目前,光伏电站项目申报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自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发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作为公共电源的光伏电站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后,只有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才可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项目的稀缺性。
Continue Reading 如何规范光伏“路条”的潜规则?

作者:王俊文 邢美东 廖锴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王俊文自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来,中央[1]和地方陆续出台了大量有关PPP模式的法规政策,一时间使得PPP在我国备受追捧。

然而,关于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内涵,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得出一个统一的说法。PPP在我国官方又被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的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分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的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虽然这两个定义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均揭示了PPP的内涵,即在传统由政府负责投入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而建立的合作关系。
Continue Reading PPP模式在片区开发中的应用

作者:樊荣 苏娅楠 安筱可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fan_kathy根据中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的用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按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我国原则上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并将其流转严格限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1)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共同”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土地管理法》第60条);以及(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移(《土地管理法》第63条)。

由于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严格限制,实践中如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须先由国家征用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使用权人。这种非市场配置做法的弊端显而易见,不仅造成土地粗放利用、增加了土地流通环节、阻碍了农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同时土地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也积累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规避上述诸多弊端,我国实行了一系列土改政策,其中最具里程碑意义的当属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赋予了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客体资格,同权同价的权力内容,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Continue Reading 新一轮土改试点亮相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完善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对200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旧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2月10日正式出台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新指引》”)。《新指引》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旧指引》同时废止。我们就《新指引》对《旧指引》的核心修订内容进行如下梳理。
Continue Reading 银监会修订《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By Mining & Resources Dispute Resolution Team, King & Wood Mallesons

To acquire mining rights through equity transfers is a common investment scheme in the mining industry. However, its legal effect is not without problems. This article provides a brief analysis of this scheme and the related legal issues.

Transfer of Mining Rights through Equity Transfers: the Mechanism and Its Potential Problems

To summarize, the typical scheme to transfer mining rights through equity transfers is as follows: the seller transfers all or a majority of shares of a mining company to the buyer, who subsequently becomes the sole or majority shareholder of the mining company. Through its ownership of shares in the mining company, the buyer can exercise the mining company’s mining rights indirectly. 
Continue Reading Contract Validity in the “Transfer of Mining Rights through Equity Transfers”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矿业权收购是矿业领域常见的投资模式,但是,这一做法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不乏争议。在此,我们就“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操作及其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如下。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操作方式和问题

简言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常见做法是:转让方将其对矿业公司的股权全部或大部分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成为矿业公司的唯一股东或大股东,通过对矿业公司的股权控制,间接实现了控制矿业公司矿业权的行使的目标。

从表面上看,该类转让只是变更了矿业公司的股权结构,矿业公司作为《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业权人不发生变更,故该交易的性质为公司股权转让,而非矿业权转让,无需履行矿业权转让的批准手续。

然而,在转让方转让矿业公司全部股权或大部分股权的情况下,受让方虽未变更登记为矿业权主体,但实质上控制了矿业公司名下的矿业权,甚至实践中存在很多矿业公司名下仅有一个矿业权,或矿业公司本身即为转让矿业权而成立的情形,进一步凸显了转让方和受让方“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矿业权转让”的交易意图。 
Continue Reading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合同效力问题评析

 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WU, Qing《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于2003年颁布实施。实施以来效果显著,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立法目的得到了有效实现。

由于生态环境具有突出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并且,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法治在不断进步、公众对环境的关注度在不断提高。在近几年的环评实践中,建设项目环评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逐渐凸显出了无法满足目前生态环境发展的状况、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环境需求的状况等弊端。并且,由于作为环保法律体系基础性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已做修改,且已于2015年1月正式实施,环评法中有些内容直接与环保法发生了冲突,故,环评法面临着需尽快予以修改的问题,为此,特提出本议案。
Continue Reading 环评法修改刻不容缓

作者:田文静 Meg Utterback 蒋埼南 金杜律师事务所

田文静胡梅经过这些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高铁产业在海外市场的扩张势头正日益强劲。美国市场一直是世界各大高铁巨头们争先开拓和抢占的市场。早在2009年,当时的中国铁道部就为开发美国市场而专门设立了“中美铁路项目协调组”。在“中美铁路项目协调组”的运筹帷幄下,集结了包括中国铁建、中国南车、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上海铁路局、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等在线路、车辆、系统、运营、商务集成等专业领域企业并联合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高铁开拓美国市场进行艰辛的探索和尝试,先后参与竞标和开发加利福尼亚州高铁、佛罗里达州高铁、沙漠快线(后更名为西部快线)、北卡罗莱纳州高铁、伊利诺伊州铁路、德克萨斯州铁路以及东北走廊高铁、旧金山交通局车辆采购项目等项目。虽然由于美国财政资金短缺等原因,这些项目后来大部分被美国业主和投资人取消、延缓或重新调整,但是经过参与这些项目的开发和竞标,中国企业获得了全面而深刻的历练和洗礼,并为中国企业在美国高铁等客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市场的进一步开拓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经过不断摸索和努力,今年1月,中国企业终于在美国市场上取得了突破:1月26日中国北车宣布其所属的北车(美国)公司已与美国马萨诸塞州海湾交通管理局签订了出口美国波士顿红橙线地铁项目合同,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1.18亿元。这是中国轨道交通装备首次登陆美国,而这必将为中国企业进入美国高铁等客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市场打开良好的局面。
Continue Reading 从“购买美国法”的限制谈中国高铁的挑战与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