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立新 吴冬妮 关立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尽管我国大量民营企业已经通过参与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实现了参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但由于监管机构一直持审慎态度,民营企业在机构准入的路上仍然步履蹒跚。随着国家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近年来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民间资本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一问题,陆续发布了多个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文件。2014年3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向媒体披露:经过反复论证和筛选并报国务院同意,已确定首批五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分别由参与设计试点方案的阿里巴巴、万向、腾讯、百业源、均瑶、复星、商汇、华北、正泰、华峰等民营资本参与试点工作。下一步银监会将依法对发起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再正式提交筹建申请。待第一批试点取得经验,并总结评估后,再逐步推进。[1]

千呼万唤始出台的试点名单出台,标志着民营银行正式开闸。首批民营银行名单已经尘埃落定,各地民营企业也密切关注最新动向,积极开展筹备工作,为争取入围第二批、第三批作好准备。因此,如何合法、合规地设立符合现代公司治理架构的民营银行,便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
Continue Reading 设立民营银行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钟鑫 胡喆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2014年11月19日, 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2014]49号公告, 以下简称“49号文”)以及与之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尽职调查指引”)(前述各项合称“证券化新规”)。

 与证监会于2013年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 以下简称“证券化旧规”)相比, 证券化新规在许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突破。由此, 我们对证券化新规的核心变化要点, 进行了如下梳理。
Continue Reading 证监会资产证券化新旧规定对比

作者:钟鑫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在中国的蓬勃发展, 互联网金融产品所对接的基础资产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在众多类型的基础资产中, 票据作为一种具备包括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等特殊性质的有价证券, 以其诸多适合于进行结构化的特点, 成为了广受追捧的热点资产。由此, 各类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亦层出不穷。结合我们近期进行的诸多票据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操作实践, 我们总结了部分票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热点法律问题, 供各位读者批评。

一、两种业务模式

从业务模式来看, 目前票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如下两类:
Continue Reading 票据互联网金融产品法律问题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境外优先股于2014年10月15日成功完成发行定价,成为中国公司法历史上首单优先股发行。本次境外优先股于2014年10月23日完成交割,于10月24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并将在场外交易(OTC)平台进行后续交易。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作为中国银行的中国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工作。

中国银行本次率先完成境外优先股发行,创下多项市场纪录。本次境外优先股是中国银行优先股融资项目计划下首笔发行,是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的首例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标准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填补了国内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的空白。本次境外优先股以人民币计价,美元结算,最终发行规模64.998亿美元(约合400亿元人民币),票面利率6.75%,认购倍数达到3.35倍,市场反响热烈。本次境外优先股是迄今为止全球单次发行规模最大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也是全球单次发行规模最大的美元定息收益证券,向全球资本市场展示了中国发行人良好的财务实力与发展前景。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协助中国银行完成中国公司法历史上首单优先股发行

作者:陈运 汪镕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

2014年9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新办法”),取代2006年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旧办法”)。

对于旧办法中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新办法进行了调整,并删除了从事社会业务的外资财务公司(这一机构类型已经取消)的内容。新办法还加强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衔接与统一。
Continue Reading 《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By Chen Yun & Wang Rong   King&Wood Mallesons’ Banking Group

On September 11, 2014,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the “CBRC“) promulgated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s for Foreign Funded Banks (the “New Measures“), substituting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s for Foreign Fund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Old Measures“) promulgated in 2006.

Comparing to the Old Measures, the New Measures have adjusted relevant provision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Foreign Funded Bank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Foreign Funded Banks. Since the category of foreign invested finance companies providing services to the general public is cancelled, the New Measures removed relevant clauses thereon. In addition, the New Measures have strengthened its coordination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Qualifications of Directors and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Banking Sector and the like.
Continue Reading CBRC Promulgated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s for Foreign Funded Banks

作者:程雪立 杨晓荃 卓海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

近来常有客户咨询我们有关人民币对外担保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内保外贷项下的内保如是人民币担保,是否需要到外管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2)   内保外贷项下的内保如是人民币担保,外贷项下的资金能否调回境内使用;

(3)   内保外贷项下的内保如是人民币担保,外贷的币种能否是外币。

而要回答这几个问题,首先需明确谁是人民币对外担保的主管机关。
Continue Reading 有关人民币对外担保的几个问题

作者:钟鑫 汪镕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2014年9月1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证登”)发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处置指引》”),在质权实现的过程中,允许出质人和质权人协议将相关证券折价、过户予质权人,抵偿还款义务人欠付质权人的债务。

2014年1月30日中证登发布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中证登可以根据申请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允许在不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的前提下,在公开市场上卖出相关证券(即“变卖”),将变卖所得款项抵偿担保债务。

至此,《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无须通过法院程序的私力救济方式(协议折价、变卖和拍卖)已有两种落地方式。
Continue Reading A股股票/债券质押执行新路径

作者:钟鑫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 以下简称“105号令”)的颁布与施行, 契约型基金作为冲破资管业务原先的牌照壁垒的重要资产管理载体, 已经在短时间内得到了整个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

作为一种新兴的基金募集形式与载体, 契约型基金文件的起草将对于明确契约型基金的法律关系, 规范契约型基金的运作, 防范契约型基金在运作中可能出现的潜在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即旨在言简意赅地阐释在契约型基金的文件起草中应注意的核心法律关注点, 以飨读者:
Continue Reading 私募契约型基金文件起草要点

作者:钟鑫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105号令”), 105号令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05号令的颁布,,标志着证监会对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资管业务”)这一业务模式终于构建了基本的、统一的监管标准。此前,证监会监管下的资管业务并无统一的监管标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遵循着完全不同的监管政策各自为战。
Continue Reading 私募基金新规迎来资管业务新格局